首先,破产人必须出席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安排的会议。
如果破产人未能出席首次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安排的会议,法院可能会颁布不启动命令,从而有效地延长破产期限。此外,破产人还必须参加后续与债权人的会议,讨论有关其资产、收入及破产财产的未来管理安排。
破产人须将其所有资产(包括香港及海外的资产)移交给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并提交相关资料,如银行对账单或营业账簿等。破产人也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报告其所有收入。如果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隐藏、移走或转移任何资产,将面临破产犯罪的指控,并可能受到监禁。
对于公务员身份的破产人,破产管理署署长会通知其所在的政府部门的部门主任秘书、公务员事务局和财务署。在银行业工作的破产人也必须告知其雇主关于破产的情况。如果破产人在其他私营机构工作,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通常不会联系其雇主,除非在收集或调查破产人的财务信息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这样做。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人未经法庭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托人的批准,不得私下向个别债权人偿还债务。破产人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不得向金融机构申请任何形式的贷款,并且停止支付其人寿保险的保费。
此外,破产人禁止担任有限公司的董事,并可能无法从事某些职业,如律师、地产代理或保险代理等。破产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也不得购买奢侈品(例如汽车)或出国旅行。
如果破产人试图携带其个人财产离开香港,且这些财产原本应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他们可能会因此触犯破产罪行并面临监禁。同样,如果破产人试图逃避接收任何破产相关的法律文件,或故意妨碍或延误破产法律程序,他们也可能会被判处监禁。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