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审传票申请的聆讯由法官或聆案官主持,日期由法庭安排。
聆讯过程:
1. 证据的使用:
在非正审申请的聆讯中,诉讼各方无须传召证人作证。法庭只会考虑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所提供的证据,并衡量这些证据的可靠性及其应给予的比重。不过,法庭有权下令宣誓人须出庭接受盘问。如果宣誓人不履行命令出庭,其誓章或誓词可能无法用作证据。
2. 发言次序:
提出申请的一方首先陈述立场,随后由反对的一方陈述反对意见。反对方陈词结束后,申请方有权回应对方的论点。
3. 判决和费用:
法官或聆案官通常会在聆讯终结时或较后日期颁布命令或判决。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命令在聆讯中败诉的一方支付诉讼费用;这些费用可能是立即支付,亦可能是在正审终结后支付。
准备工作:
为了准备非正审传票申请的聆讯,请参阅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5.4(为“非正审传票”申请和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