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以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另外一方当事人有对待给付义务。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于此类。
单务合同,合同双方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予、借款等合同为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规则,单务合同不适用上述原则。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因不同合同类型而有交付义务、合理分担义务等;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发生双务合同中复杂的风险负担问题。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违约方强制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还可以解除合同。单务合同有所不同,适用违约解除制度的情形较少,即使因违约而解除,也不发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只能是守约方负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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