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被告认为确实拖欠原告部分款项,他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处理这种情况:
1. 提交承认欠款的表格:
被告可以存档及送达表格16或表格16C(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表格中明确注明他所承认欠款的金额。
2. 原告对承认的反应:
·如果原告接受被告的承认金额,他应向法庭存档并送达表格16A或表格16D(视具体情况而定),请求法庭根据被告承认的金额连同诉讼费用作出判决。
·如果原告不接受被告的承认金额,他应存档并送达表格16B或表格16E。此时,案件将继续进行,可能会转入抗辩程序。原告必须使用上述指定的表格回应被告的承认,否则他的申索可能会被搁置。
3. 考虑“附带条款付款”:
被告还可以考虑向原告作出“附带条款付款”,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2号命令的规定,以缴存款项到法院的方式提出和解提议。
·“附带条款付款”的优势:
如果原告不接受此类付款,并且最终未能获得比被告提出的金额更优的判决结果,原告可能需要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按照弥偿基准计算),并可能需要对这些诉讼费支付高于判定利率10%的利息。此外,法庭也可以决定不授予原告对于他获得的款项或损害赔偿的全部或部分利息。
这些步骤和措施有助于促进双方的和解,并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被告通过承认部分款项或提出“附带条款付款”的方式,可以激励原告重新评估自己的立场,考虑接受和解以避免潜在的更高成本和风险。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