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费评定是香港的一个法律程序,旨在确定根据法庭讼费命令应支付的合理讼费金额。如果付款方对所收到的讼费单有异议,并希望对其进行评定,他们必须在接收到讼费单的12个月内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67条提出评定申请。讼费单是收款方详细列出所要追讨的各项讼费的清单。
讼费评定的责任根据讼费单的金额不同而有所区别。金额不超过20万港元的讼费单由法院登记处的总司法书记负责评定;而超过20万港元的讼费单则由主管讼费评定的聆案官处理。无论是聆案官还是总司法书记,他们都无权更改讼费命令本身,即他们不能修改法庭关于哪一方应支付讼费的原始决定。他们的职责仅限于确定应支付的讼费金额。因此,如果对讼费命令本身有异议,应当考虑对该命令提起上诉,而不是对讼费金额提出异议。
此外,对于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如果他们在处理相关法律行动时遭受金钱损失,法庭可能批准他们追讨讼费作为补偿。这种补偿的上限通常是实际损失的金额,或者如果假设由律师代办此类工作的费用,则最多可追讨该费用的三分之二。如果聆案官认定诉讼人没有因进行法律程序的工作而遭受任何金钱损失,诉讼人可以根据合理投入的时间按小时收费,最高限额为每小时200港元。
由于讼费评定是一项专业且技术性很强的法律程序,建议在提出申请前咨询律师。有关讼费评定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或《区域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具体取决于案件的性质。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