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香港展开民事诉讼,无论诉讼人是否有律师代表,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庭的程序规则。另外,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语言选择
诉讼文件可以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如果需要对方使用特定语言或提供翻译,可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将考虑相关因素并可能要求一方承担翻译费用,支付时机可能是审讯结束时或即时支付。
文件交换
提交给法院的任何文件副本都必须同时送交对方。此外,应定期检查邮箱,确保没有错过任何法庭文件。这是诉讼各方的责任,不能以未知为由在聆讯时推卸。
出庭要求
只有在收到通知或传票后,你才需要出庭。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相关法院登记处查询。确保准时出席所有聆讯或审讯。
庭审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应按照法官的指示行事。在对方发言时,可记录不同意的点,并在自己发言时提出。庭审中应保持冷静和礼貌,即使争论激烈也不应使用不当言语。
聆讯或审讯后的行为
如果法官口头宣布判决且你不同意,不应在庭上与法官争辩。如果需要,可考虑提起上诉,除非判决是由终审法院作出。
与法官的交流
在诉讼过程中,禁止直接与法官或聆案官联系。所有通信应通过法官的书记处理,并抄送对方。不应尝试通过信件向法官表达案件的具体事实,而应通过正式的法庭文件阐述。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