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诉讼中,原告可针对“无法抗辩”的情况申请“即时判决”。如果被告已向法院提交抗辩书,但抗辩内容缺乏合理的论点,原告便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作出简易判决,认定被告败诉。
简易判决程序旨在无需延误地快速获得判决,并可免去进行全面审讯的成本。此程序允许法院在无需聆听双方口头证据或召集证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然而,如果案件存在重大事实争议,不宜申请简易判决。法庭将考虑被告是否提出了基于一定理由的抗辩,即使这些抗辩未必强有力,也足以驳回简易判决的申请。
换言之,只要被告提出的抗辩在事实上是合理可信的,法庭通常会允许案件进行审理。
此外,如果被告由于合理的理由(如未能联系到关键证人)未能提供充分的抗辩材料,法庭亦可能允许案件继续审理。
更多有关简易判决的信息可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14号命令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4号命令。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