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满聆案官的判决/命令: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对聆案官的判决或命令不满,可以在内庭(非公开聆讯)向法官提出上诉。上诉通知书需在判决或命令发出后14天内提交。
为准备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聆讯,请参阅实务指示5.4(为“非正审传票”申请和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
若不满法官的判决/命令:
·在区域法院进行的案件:如果一方对法官的判决不满,可以在判决当天起计14天内向该法官申请上诉许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果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则可以在申请遭拒当天起计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可以给予上诉许可,并规定有关讼费及保证金等条款。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案件:上诉须向上诉法庭提出,并且需要获得许可(针对以简易程序裁定诉讼一方实质权利的命令,如简易判决或剔除命令的上诉除外)。有条件的话,有关申请必须向作出判决的法官提出。
如果不需要上诉许可或已经获得许可,则通过动议提出上诉,动议通知书称为上诉通知书。获得上诉许可的情况下,上诉时限为7天,自取得许可之日起算。如果不需要上诉许可,则上诉时限为28天,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上诉法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可以立即宣判,也可以在稍后日期宣判。通常,法庭会命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进行上诉及先前法庭聆讯的讼费。
注意事项:
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4.1(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诉)提供了上诉法庭处理民事案件的全面指引。由于上诉程序复杂,且会产生额外的法律费用,建议在提出上诉前咨询律师。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