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诉讼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能就非正审申请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诉吗?

旗渡多语法律信息中心 2024-09-18 10:04:19

若不满聆案官的判决/命令: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对聆案官的判决或命令不满,可以在内庭(非公开聆讯)向法官提出上诉。上诉通知书需在判决或命令发出后14天内提交。

为准备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聆讯,请参阅实务指示5.4(为“非正审传票”申请和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

若不满法官的判决/命令:

·在区域法院进行的案件:如果一方对法官的判决不满,可以在判决当天起计14天内向该法官申请上诉许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果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则可以在申请遭拒当天起计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可以给予上诉许可,并规定有关讼费及保证金等条款。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案件:上诉须向上诉法庭提出,并且需要获得许可(针对以简易程序裁定诉讼一方实质权利的命令,如简易判决或剔除命令的上诉除外)。有条件的话,有关申请必须向作出判决的法官提出。

如果不需要上诉许可或已经获得许可,则通过动议提出上诉,动议通知书称为上诉通知书。获得上诉许可的情况下,上诉时限为7天,自取得许可之日起算。如果不需要上诉许可,则上诉时限为28天,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上诉法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可以立即宣判,也可以在稍后日期宣判。通常,法庭会命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进行上诉及先前法庭聆讯的讼费。

注意事项:

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4.1(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诉)提供了上诉法庭处理民事案件的全面指引。由于上诉程序复杂,且会产生额外的法律费用,建议在提出上诉前咨询律师。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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