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客户贷款农业银行客户经理被终身禁业

海凡资本 2024-11-22 18:30:57

海闻社讯 合规比业务本身重要。

最近,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了一则消息,农业银行的一个支行客户经理,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原因是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要求客户超出额度办理贷款、直接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私自截留客户还款资金等方式将经手的贷款及客户资金挪用。

图源:天眼查

根据天眼查,案号为(2021)吉0184民初6744号的裁判文书信息显示。

2019年2月21日,一位客户与农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9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20年2月20日,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为年利率6.09%,逾期利率为年利率9.135%。

但这个客户明知道借出来的是9万元,却把其中的4万元又借给了帮他贷款的客户经理李某,事后李某还开出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

这显然很不合理。

客户来银行借钱,怎么借着借着钱到客户经理手里了呢?客户准备借多少是多少,如果客户本来想借9万,不可能还有多的钱转借给客户经理,那只能是客户经理要求的客户多借,把多的钱借给他。

当然,在审理的时候,这个和经理说好的客户肯定一开始是不承认的。

银行说,银行要诉讼,是因为这个贷款逾期了。当时这个客户借了9万元,期限是1年。也就是说,2020年2月20日,这个贷款就要到期了。

但到期后,客户并没有还,到现在利息都超过1万元了。

但这个客户表示,自己确实借出来9万元,把其中4万元给客户经理使用了。但自己在2019年年底就已经连本带利还给客户经理李某了,自己现在应该不欠银行钱了才对。

而客户经理李某,却反对了这个说法,他说客户后来又给了他五万多,是又借给他的,并不是还银行的欠款,和银行的欠款的本息数目也对不上,所以不可能是还贷款的。

因此,法院认为,客户邢某伟在涉诉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的业务凭证上签字,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现该贷款的偿还已经逾期,农业银行有权要求邢某伟进行偿还。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客户邢某伟已还清农行欠款,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及电话录音不能充分证实其已经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对银行方,监管也进行了双罚。

在11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分别对该支行和该客户经理做出了处罚:

农业银行公主岭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挪用贷款资金,被罚款25万元;客户经理李某则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此外,从罚单中李某方被指“直接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内容来看,李某方似乎还涉及其他“冒名贷款”案件。

信贷,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来源,合规应该是重中之重,相比完成具体业务,合规一定是前提,不然就会显现出银行内部控制的巨大风险。

11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因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处以170万元罚款。

据悉,此次处罚源于该行存在客户经理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未有效识别贷款资料造假、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行为。农业银行杭州分行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未能有效识别客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贷后管理不力等。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将直接导致了贷款风险的增加,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与不法中介的合作,使得部分客户经理与不法贷款中介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借助这些中介的渠道为客户提供贷款,违反了银行的合规要求,也使贷款审批流程失去了应有的严谨性,增加了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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