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声称做公益活动,先后多次在多个门店下单尖椒牛柳,共计2万余元,事后,男子认为饭店提供的牛柳并非真牛肉,而是用鸭肉制成,要求饭店赔偿,饭店则认为男子是恶意敲诈,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男子只得要求记者到场协调。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田先生居住于浙江杭州,据田先生描述:近日,为了举办公益活动,给环卫工人或是一线工作人员送餐,所以特地在杭州多个饭店订下尖椒牛柳。
可是当尖椒牛柳到货后,田先生却发现口感存在严重偏差,牛肉应该较有嚼劲,而眼前的尖椒牛柳,却似乎总有一些柔软的感觉。
为验证自己的猜想,田先生随后将订到的尖椒牛柳拿到相关部门送检,最终的检测结果和田先生预料的一样,饭店提供的牛肉中被检测出含有鸭源性成分。
事实已经清楚,田先生便带着这一检测报告来到门店中,要求对自己进行赔偿,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饭店提出可以为田先生退钱,但却遭到田先生拒绝。
几经沟通无果,田先生只好拨通记者电话,请求记者介入,来帮忙协调问题,接到电话后,记者一行人来到田先生订餐的饭店。
其中一家老板声称,田先生从8月30日开始下单,一直持续到9月16日,如今事情已经过去大半个月,他又找来记者,我不认可他的报告。
还有一家老板表示,田先生曾来到过我的门店,先是声称要应聘,遭拒后,田先生又开始在门店下单,先后买了将近2万元钱的菜。
该老板还表示,田先生之前还带着检测报告到门店中大闹,对门店的生意造成极大影响,甚至还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
其中一位店员还告知记者,田先生是一个团队,专业做这一类行为,来应聘的目的就是为了看一看后厨的情况。
随后,田先生也接受记者采访,田先生表示:当时虽说是面试,实际上是开玩笑,并非出自本意。
紧接着记者又来到田先生订餐的另一家门店,当记者说明来意后,其中一名负责人态度激动:如果我们有违法行为,你们可以找工商等执法部门。
几经思考后,另一位负责人说道:目前我们的尖椒牛柳已经不做了,一箱牛柳的价格在380元,核算后我们已经严重赔本,而且我们还有正规的进货单。
可当记者提出想要查看门店的进货单时,却遭到负责人拒绝。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情况已经基本明了,田先生分4次在网络平台下单,而且定的餐食几乎全是尖椒牛柳,田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此外,田先生还向记者反映一个问题,田先生说:我多次在网络平台下单,被平台认定为刷单行为,目前平台已经停止了我的使用权。
经过记者多次协调,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不过好在几天后,田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声称:双方已经协商好,商家愿意赔偿自己3000元。
至于田先生是否故意下单,门店中所销售的尖椒牛柳是否存在造假,我们不得而知。
不过在这里也提醒所有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如果商家拒绝赔偿,或是态度恶劣,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信执法部门会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说法。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1.商家或涉嫌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
从田先生手中的检测报告来看,商家确实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无论田先生最终目的如何,均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2.商家存在以次充好。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0.5-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家用鸭肉冒充牛肉,还涉嫌以假充真,如果田先生执意不同意私了,要求执法部门介入调查,经过调查,执法部门将会没收所有商家的违法所得,并处以不同数量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3.田先生若涉嫌敲诈,应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田先生一次性订购大量牛柳,并以此为由索赔,若被证实涉嫌恶意敲诈,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正当维权和恶意敲诈的界限,需要仔细区分。
食品安全关乎所有公民的人身健康,每位公民都是食品安全的监督员、品鉴官,公民有权利监督食品行业的执业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形成一种安全健康的食品安全氛围。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