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多次借款未还,朱律师帮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限期偿还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8-14 14:44:37

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本案中,原告与杨某(女)系朋友关系,杨某(男)系杨某(女)之夫。2019年开始,杨某(女)以生活、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且要求原告以原告名义向银行贷款,并承诺全部还款以及费用都由杨某(女)承担。但杨某(女)偿还几期贷款后便不再偿还,原告多次催告均以拖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朱嘉玮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二被告限期偿还。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原告系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涉案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从金融机构贷款后按照杨某(女)的指示将相关款项转给杨某(女)、杨某(男)及公司账户,杨某(女)应将因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取得的借款本金偿还给原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杨某(男)在微信中接受部分款项,原告和杨某(男)聊天记录中有关于借款用于项目内容以及催要借款情况,杨某(男)向原告偿还郭部分款项,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杨某(男)和杨某(女)系共同借款人,杨某(男)应当和杨某(女)共同偿还借款。

原告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剩余借款本金的数额,根据双方的资金来往情况、偿还银行的贷款情况以及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等,本院酌情确认借款本金为636808.66元。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资金占用损失的部分利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法院裁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女)、杨某(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樊某借款636808.66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30日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636808.6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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