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属最严苛的处罚措施,理由应当合法合理,以劳动者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证据,否则不能认定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夏某系甲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因夏某于2023年多个月份绩效考核均未达到合格,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的合格目标亦未达标,甲公司称其在工作方面存在疏忽和懈怠,其负责的市场部产生巨大损失,已构成重大过失,为此,甲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黄爽律师的帮助下,夏某胜诉,仲裁委驳回甲公司仲裁请求。
仲裁委裁判要点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甲公司应就该公司存在经济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就此未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故对甲公司的上述主张,本委不予采信,对该公司要求夏某支付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子支持。
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驳回甲公司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