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2家商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2-18 14:43:35
攀枝花2家商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攀枝花#

2025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攀枝花市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2家商贸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

2家商贸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

2家商贸公司的失信信息如下:

1.攀枝花市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金额555.56万元,税额94.44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金额804.93万元,税额136.8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攀枝花市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504.42万元,税额65.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2家商贸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判处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税额677558.99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数额较大。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1.案例二: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较大(税额8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对被告单位应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被告人毕某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时本院考虑:1.毕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3.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毕某某均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酌定从轻处罚。4.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税款,对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毕某某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3.1.案例三:泸州A运业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泸州A运业有限公司(现泸州B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数额较大(税额746488.5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泸州A运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系对该公司经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后向公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泸州A运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泸州A运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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