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指控虚开专票,判决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1-09 11:01:21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

案例三

袁某飞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袁某飞利用其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以绵阳某电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名义,应购票人要求,共9次为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受票公司按价税金额打款后,袁某飞在回款时扣留“手续费”合计444,488元,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合639,345.63元。案涉出票公司均由袁某飞实际控制,公司无可查实的实际经营业务。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袁某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裁判结果

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袁某飞主观上无证据证明其骗税的故意,客观上未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被告人袁某飞作为开票方,其控制多家公司均无经营行为,多是空壳公司,对购票方的要求持来者不拒的心态,未审慎核实真实交易,实际系以收取开票手续费为生,其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遂判决袁某飞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433,44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10—11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做了实质性限缩解释,并对定罪量刑标准做了调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条件需主客观相统一,“如实代开”不属于虚开,开票方与受票方会否构成他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袁某飞主观上无证据证明其骗税的故意,客观上其未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但,被告人袁某飞作为开票方,其控制的多家开票公司均无经营行为,其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袁某飞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以刑罚,既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又有利于打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为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绵阳市安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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