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锡#
2025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无锡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无锡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9家公司涉及餐饮、酒店管理、信息咨询、建材、广告、科技、贸易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14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例如:无锡凡某贸易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5份,票面额累计1757.7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1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入罪追诉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要面临刑事处罚。
为什么说可能要面临刑事处罚呢?
因为对于虚开金额虽然超过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对于不起诉的,则不会判处刑罚。那么,虚开金额多少?具有哪些情节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呢?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1929414.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薛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办案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薛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泰州市高港区A电脑经营部通过开大头小尾阴阳票的方式,为孙某某虚开普通发票5份,票面金额合计214606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金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关于上诉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二审改判缓刑的相关意见,经查,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达1100余万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偷逃税款及部分滞纳金等共计320万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有关量刑的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判决如下:上诉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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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