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成都#
2025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成都巴某某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成都巴某某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8家公司中,涉及商务信息咨询、广告、建材、酒店、大药房、科技、文化传媒、运输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580多万元至1200多万元不等,例如:成都巴某某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8份,票面额累计1277.2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4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小的为580多万元,都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在司法解释还没有公布施行以前,因没有司法解释文件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因此,虚开金额五、六百万元的,可能也只是认定为情节严重,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张某某向唐某某汇报,经唐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购得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张,价税合计600余万元。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因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难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不过,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易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价税合计金额482.69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易某某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缴纳罚款八万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判处被告人易某某罚金五万元,鉴于其在税务机关因虚开发票被行政处罚罚款八万元并已缴纳,系基于同一违法事实,故可予抵扣本案的罚金五万元。鉴于被告人易某某认罪悔罪表现较好,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木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项,金额累计126088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发票罪。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木某某补缴了部分税款,并达成协议由A公司简阳分公司用其未结算工程款补缴相关税金及滞纳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木某某主观上无牟利目的,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已与A公司简阳分公司达成税款代缴协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虚开发票罪律师#
#成都虚开发票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