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彩燕律师: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债权的处理规则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8-02 13:29:50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不时发生债务人在诉前或者诉中死亡的异况。当事人死亡后,仍有债务未履行完毕,但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基于此,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彩燕律师根据法律观点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解析探究了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债权的处理规则,供大家参考。

一、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的债权对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时,遗嘱的执行人便自动为遗产管理人。当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时候,应当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当继承人没有推选的时候,所有的继承人应当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产继承人或者是所有的遗产继承人全部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的,应当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时候,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债务,虽然对此的债务偿还额度也会以继承的遗产为限,但是其中的麻烦是说起来也说不清道不明的,因此很多人在面对有债务的遗产时,为了防止纠纷的出现,便选择直接放弃全部遗产。这样便可以不承担债务,也避免了其中的纠纷。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债务清偿纠纷的特点

一是遗产的价值影响继承人是否选择继承。

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是否存在遗产、遗产的种类和数量、遗产能否全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为了解,当遗产的价值小于债权的金额时,继承人往往选择放弃继承以规避债务的承担。

二是遗产中涉及家庭共同财产的仍不能完全免除继承人义务。

遇到家庭成员死亡需要确定遗产范围的,经分家析产依然会有属于遗产的部分处于其他家庭成员实际控制之下,尤其是像不动产这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无论是鉴定评估还是出租收益,抑或是司法拍卖,均需在其他家庭成员合理保管并积极配合之下,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三是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率较低。

此类案件中,债权人均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解决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正在进行中的庭审是中止还是由法官驳回起诉?是债权人申请追加还是法院指定?为了避免遗产处于无序混乱状态,甚至发生价值减损、损害债权的风险,大部分审判实践都确认,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负有保管遗产并协助遗产变现的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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