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竟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妥妥的违法

京坤拆迁律师 2024-08-23 13:06:07

土地征用直接关系到被征用人切身利益的保障。通常情况下,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条款,土地一旦被征用,征用方必须向被征地的农民支付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农村住宅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等多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依据是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而其他补偿标准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征用往往涉及大面积耕地,动辄数公顷至数十乃至上百公顷,直接关乎众多农民的基本生计来源,因此,这一过程远比表面看来的复杂,且并非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有权实施。

为确保土地征用过程的规范与公正,维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针对集体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单位征收制定了详尽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而言,集体土地的征用主要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这些法规不仅详细规定了征地拆迁的操作流程,还明确了相应的征收程序。

特别指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土地征用,必须先完成一系列前置工作,包括发布预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且需确保这些工作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预公告内容需涵盖征收范围、目的及调查安排等,并以易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相关区域内张贴至少十个工作日。

随后,基于现状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应详尽列出征收范围、土地现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等,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待所有前置工作完成并获批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正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同样地,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若因公共利益需要,也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确保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征收决定的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公告发布等工作,公告中需明确征收补偿方案及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其主体均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且必须在完成所有法定前置工作的基础上方可进行。任何未经前置程序擅自启动的征收行为均属违规,难以获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复。

0 阅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