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17岁男子和十二岁幼女发生关系,男性警务人员询问

振惊唐吉诃德 2024-12-18 22:04:54

小雪(化名)出生于2011年05月29日。于2024年4月19日,受网友诱惑,乘对方提供的网约车到达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与这名网友入住酒店式公寓,并在酒店式公寓与网友发生了关系。

5月22号下午,孩子的母亲发现情况不对,给孩子打电话无人接听。坚持与孩子视频,发现孩子目光呆滞、行为异常,不停的哭泣。与孩子位置共享,发现其在山东梁山县。并非其的附近同学家。22号下午6点报警至梁山县水泊派出所,请求民警协助保护好孩子。其母亲与朋友驱车立即赶往梁山县。中途收到消息,小雪已接到了水泊派出所。母亲同小雪聊天中得知,孩子已经与网友发生了性关系。

其母于23日凌晨1点许在派出所见到了孩子。同值班的民警反映了这一情况,值班民警让其母白天来报警。

23号上午9点,其母带孩子到水泊派出所报警。11点左右,开始给孩子录问询笔录,家长全程在场陪同。12点半,出警将其网友控制;下午梁山县刑警队接手此案,至现场取证。

24号中午刑警队通知家长,不予立案。

小雪的家长,对不予立案不服。遂向梁山县公安局提起刑事复议。并提交了孩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梁山县公安局6月11日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

小雪父母向梁山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审查。粱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涉嫌强奸犯罪。

《中国妇女报》曾刊文: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是文明底线,更是法治底线!性侵未成年人,天理难容,法律更不会袖手旁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对性行为缺乏辨别和认识能力,法律对其性权利给予特殊保护。因此,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目前。小雪精神受到刺激,正接受心理辅导。据小雪的家长告诉作者,刑警队当面告知不立案的理由:小雪看起来不像未满十四岁。据家长介绍,对小雪的询问由四五名男性警务工作人员在开放空间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时,询问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该案还涉及另一北京籍女孩未满十四岁,被该男子的朋友哄骗被女孩父亲中途追回。

两个未成年,是如何入突破实名认证入驻酒店的?当地回应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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