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案丨卷宗神秘失窃,各级人大代表、法制日报多轮监督未果

振惊唐吉诃德 2025-01-06 18:46:41

编者按:法治核心是治权。如果权力的游戏变成了某种交易,特别是能决人生死的时候。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冤假错案是公众追求司法公正的拦路虎,如何做到“有冤必平”?除了考验一些地方是否贯彻依法治国,更是验证其是否有担当有作为的一块试金石。

作者系​系列文章的首发者。从2024年4月份接到于建父母的求助信息以来,已在多平台刊发文章。在此期间,作者访问了该案的公诉人、指控于建的关键证人、该案知情者和关注此案时任河南省人大领导。并分别致信、致电相关部门。该案经历三死一缓,案件卷宗神奇被盗;多名全国人大代和河南省人大代表对该案多轮联署个案监督;法治日报深入调查,刊发《情况汇报》,法治日报高级记者刊发公开信致时任河南省高院院长。但这些并未改变于建被判处死缓,已入狱二十二年余刑尚有二十二年的命运。于建现于河南省开封监狱服刑。

于建案基本情况

于建。长垣县人,现于河南省某监狱服刑。于2002年4月25日,至长垣县太国汽车修理厂修车。与太国修理厂老板(该案关键证人,编者注)杨某国产生纠纷。杨某某邀约朋友苏某民(该案“受害人”,编者注)等人解决纠纷,在其间于建与苏某民同行人士发生打架,苏某民将于建等人拉开。于建开车离开,于建开车离开后又返回问苏某民打他的人是谁。第一次没有答案,遂第二次返回。苏某民在此期间拣石块砸于建的车,在混乱中苏某民倒地送医不治身亡。于建和车辆在家中当日被长垣县交警大队带回。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004年、2008年先后三次判处于建死刑;河南省高院人民法院于2003年、2004年,两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2008年新乡中院第三次判处于建死刑,省高院在2009年裁定维持该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予核准,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该案回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9月1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于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限制减刑。赔偿死者家属五万元,桑搭纳轿车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于建交付河南省某监狱执行刑罚。距其被刑事拘留,已过十一年。在其被判死刑后,于建在看守所被戴死刑大铐长达八年之久。于建在监狱服刑期间已因此患静脉曲张等疾病。于建案发后,其妻于2008年4月郁郁郁而终。遗幼女不到7岁,由岳父母和于建父母抚养。于建目前余刑超二十二年。

法医鉴定结果相互矛盾,涉案车辆无法确定撞击部位

2002年4月26日,交警大队以“利用交通工具杀人”将该案向长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移交。刑警支队组织了现场堪查。

长垣县公安局技术中队对死者苏某民进行尸检。据(2002)长公技字第(00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显示:死者苏某民系被撞后,外伤致颅底粉碎性骨拆,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枕骨大孔内积血,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该案卷宗显示:长垣县公安局技术支队于2002年7月4日出具《长垣县县城关镇“4.26”故意杀人案补充分析意见》。

该意见书显示:死者3.4.5.6前肋骨骨折处未见表皮擦伤、皮下出血,分析此处骨折非直接撞击伤,倒地后力传导着地均可形成。倒地后撞击硬地均可形成。

该案进入二审阶段的2009年5月5日,长垣县公安局技术中队,又出了一份《补充分析》。

该《补充分柝》显示:死者骨折伤不是直接撞击伤,倒地后力传导可以形成。与2002年7月24日《补充分析意见》相较,增加了:头部损伤、左右颊肌肉出血,左右颊骨骨折,颅底骨折,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等严重颅脑损伤,倒地撞击硬地、运动的头部撞击挡风玻璃、引擎盖均可以形成。

是否是于建开车撞击致苏某民死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长垣县公安局对车辆的撞击位置、车辆在扣押期间是否使用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

据在卷的2004年1月16日,一份由长垣县公安局技术科手书《证明》,长垣县公安局回复:无法确定车的撞人部位。

据在卷的2004年1月17日,一份由长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向新乡市检察院出具的《长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显示:1.关于作案工具桑塔纳2000型轿车需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该车的撞人部位的问题,关于在案后为什么没有及时对该车进行鉴定的问题。根据现有的痕迹物证无法确定该车的撞人部位。

2.关于该车在公安阶段是否修理、使用过的问题。该车没有修理过,也未曾使用过。

在长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04年1月16日出具的一份《证明》中,承认对该车的撞风玻璃进行了更换。

时任河南省人大代表张树森就该案进行监督,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函件中显示:该车辆在案发13天后,长垣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将汽车修理,作为交通工具一直使用(修车的当天被告人律师获知后前去质问过),后移交至新乡市检察院,也一直使用。

部分卷宗被盗

2003年3月9日,晚八点左右,有好心人致电于连科告诉其子案件卷宗丢失。并告诉于连科其子案件没有证据,有人欲置其死地。让其尽快想办法为于建案申诉。

该卷宗丢失,引起了河南省人大代表张树森的关注,张树森就此致函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此展开了调查。后认为复印件不影响案件审理。

新乡市检察院在“关于反映于建故意杀人案,原始卷宗丢失问题的调查报告”第二项中说:于建故意杀人案,因案件定性问题有分歧意见,决定向省院汇报。2002年11月18日,省院公诉处孟国祥副处长等人到新乡检查工作。11月20日下午四点多钟,当时的主管检察长吴子连安排李新强、苗建平、庞丽贤到孟国祥副处长住处汇报此案。庞丽贤按照苗建平的要求带上于建案件的全部公安机关侦查卷宗。汇报提纲及相关材料,用档案袋装好,与苗建平、李新强、张广华一起到孟处长住处汇报,因焦作市院公诉处正在汇报,我院公诉人员就等候汇报。等到下午6点多,领导安排吃过饭再汇报,庞丽贤就随身携带着卷宗和公诉处人员及省院领导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法纪处王建华也来到餐厅。晚饭后,因时间较晚,孟处长说于建案例次日上午再汇报。因晚饭前苗建平有事开车出去。庞丽贤放在车里的皮包被带走,因为没有办公室钥匙,于是就让王建华开车送其回家。大约9时许,庞丽贤回到家后,将随身携带档案袋中的卷宗放在卧室内便去休息。第二天早上(2002年11月21日)6时许起床后,发现家里阳台窗户被打开,菜刀砍在阳台上的一棵白菜上,随后发现卧室放的卷来和客厅里的一双皮鞋不见了。庞丽贤即给苗建平打电话说卷宗被盗,苗让庞报警。宠立即向110报案。案发后,新华公安分局于当日受理此案,并立案调查,但至今未侦破。

在第四项中说:因该案受理后,庞丽贤及时复印了侦查卷宗的全部材料,李新强处长安排苗建平、庞丽贤根据复印卷宗对所有证人全部进行询问取证,并找到卷宗内全部证据笔录、鉴定等材料的制作人,让其对复印件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给予认证。

在案卷丢失后,2002年11月26日作为新乡市检察院书记员庞丽贤作为询问人向该案重要证人杨某国作了询问笔录。

经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当时只是书记员的庞丽贤并没有检察权。更没有资格询问案件证人。但庞丽贤为杨某国作的这份询问笔录中所涉内容,被该案后续的多份判决采纳。

时任河南省人大代表张树森对该案履行监督时,对于建案卷宗丢失的调查报告认为没有厘清疑点,且对卷宗部分丢失的“窃贼”将放在卧室内的部分卷宗盗走的同时,偷了把菜刀砍在阳台的一棵白菜上,把客厅的一双皮鞋盗走。据媒体后续调查,卷宗中仅杨某国、代某辉、韩某恩的证言材料被盗。而同放一起的于建妻子等人的证言材料却没有被盗。同时庞丽贤与卷宗材料近在咫尺的金项链、钱包等贵重物品均未失窃。

回访公诉人:中院有人做杨某国工作?当庭表示“死因不详”?该案的遗憾是办理案件的人没有到现场,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在于建案卷宗神秘“失窃”后,于建的父亲于连科紧急致电于建案主诉检察官,时任新乡市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苗建平。在于连科与苗建平的通话录音中,苗建平称:中院的人告诉我,中院有人做杨某国工作作。于连拜和苗建平关于卷宗丢失电话中,苗建平表示杨某国它们三人的证人证言前后自相互相矛盾原则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为了核实通话录音内容,作者于2024年9月28日致电苗建平。对于究竟是谁在“中院有人做杨某国工作”?苗建平沉思良久,称当时仅是一种直觉该案受到了干扰。对究竟是谁在干扰?苗建平未作正面回答。

在接受作者电话专访时,苗建平称到现在仍然坚持于建案够不上故意杀人。据苗建平介绍,他后期被排除在于建案的办理。苗建平同时指出:该案的遗憾是审办人员没有到实地堪察,一看一切都明白了。

据法治日报在2003年4月7日的《情况汇报》内容显示。长垣县一警务人员称:在当时的环境下,于建就是想开车撞击苏某民,在技术上也是根本做不到的。

苏某民面对马路站在众望公司门前的人行道上(马路沿),面前有一个公用电话亭,其左右有两棵树和一根电线样,人行道宽约5.5米,于建开车从东边路上进入苏某民站立的行道,必须从西边的一个路口下人行道,两个路口间的距离约8米。因此,于建开车进入人行道的车速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车速快了汽车就会撞到众望公司的外墙上;而以15公里/时的车速是撞不住苏某民的。

证人杨某国二十年后首次接受专访:我能为于建做点什么

在作者撰写该文过程中,获悉一份该案关键证人杨某国与姚某亮在案发后的2002年5月3日的一段交谈录音。该段录音中杨某国称于建不可能开车撞击苏某民。并称案发后苏家三叔、二叔叫其写了一个保证书,不写不让走。

在2003年5月29日,杨某国与于建父亲的一段交谈录音中称:于连车开二三十码,车头已经过去啦,苏某民的石头也大,向于建的车砸去时,往前跨了两步,结果被倒车镜挂倒了。

其数次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律师调查笔录中,均存在杨某国对同一事实描述差异过大、前后矛盾的问题。

如,杨某国称:于建开车撞向他和苏某民。

但在后续的笔录中,杨某国又称:没有看到于建撞苏某民。

杨某国在后续笔录中对其所述称都是事后听说的。听谁说的?杨某国没有明确回应。

在律师调查阶段,杨某国完全否认了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所作证言。

据杨某国称,该案开庭没有传唤其出庭作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多次申请证人出庭对证据质证,法庭均驳回。

杨某国在案发二十二年之后的2024年10月5日~10日期间,接受作者专访。并就与姚某亮的录音内容,在作者安排下与姚某亮会面质对。面对“苏家二叔、三叔要他写保证书,及保证书内容”,杨某国称时间太久回忆不起来。杨某国接受专访时称,昨天的事他今天都记不住。对卷宗丢失之后,庞丽贤为其作口供,中院是否有人做他工作等问题。杨某国均保持沉默。

在2024年10月10日专访结束时,杨太国问作者为于建案纠错需要他做些什么。作者回应:一、讲清“保证书”的情况;二、实话实说。

各级人大代表、媒体监督,检察院抗诉之后又撤回抗诉

该案曾引发全国人大代表宋丰年、虎美玲、王鹏杰、姚中良、许为刚、范军、薛景霞、蒋忠仆、姜明,和河南省人大代表尹志国、蔡德龙、何德梅、张树森等20位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纷纷于2009年和2013年两度签字呼吁河南省高院和司法机关公平、公正解决问题。

于建父亲到北京找到时任法治日报记者万曰林,恳请法治日报对该案进行舆论监督。万曰林到新乡市检察院调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3月28日,以判处于建死刑属量刑畴重为由提出刑事抗诉。

新乡市检察院随后又撤回了该抗诉。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之中,尚未有结果。记者不便参与。

法治日报于2003年4月7日在《情况汇报》刊发了《新乡市中院枉法判决死刑》一稿。

2011年3月20日,参与该案调查的法治日报记者万曰林(已退休),公开致信时任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斥责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暗藏腐败。

判于建死刑多少钱的传闻

在坊间有判于建死刑多少钱的传闻。于建父亲也就此向相关部门多轮投诉。在投诉材料中,有一份2009年9月16日于建父亲与死者亲戚的一段对话。“你看这事我也不当家,我叫我闺女捎个信给她婆家商量,现在你们能拿多少钱?他们苏家我知道现已经花了四十六万,原来未开庭之前花了二十万,开庭后每发回重审一次,都要花六七万。这些钱都是经我们给他的卡。他们苏家没钱,包括他父亲看病的”

“八万块钱都是我们给我女儿叫她拿去的,以我女婿原在我们这里上班当副总,现在打官司花去四十六万元”。

在作者翻阅卷宗之后,就该内容与投诉材料中的在场人士李明增取得联系。李明增已经八十四岁,耳朵有些听障,加之方言沟通困难。在其孙子的协助下,对该举报材料所载内容的真实进行了确认。

在法治日报2003年4月7日《情况汇报》中上刊发的《新乡市中院枉法判决死刑》一稿中。记者调查发现苏家要求于建家赔偿五十万。

时代报告网,曾于2013年4月22日就于建案刊发《案卷丢失,检察院起诉玩猫腻,证据矛盾,法院判决有推手》一文。文中披露苏家向于建家索要50万,并称“不给钱就要命”。

该文同时披露了死者苏某民之妻的多名亲属在长垣县司法机关中担任要职。其四舅在长坦县法院任副院长,其三舅任长垣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三舅的大女在长垣县检察院起诉科任职。大舅在长垣县公安局曾任政正股长。大舅儿子在长垣县公安局任职。

于建父亲于连科告之作者,新乡市中院12月12日电话回复,因于建一案时间太长,市中院无法解决。将于连科反映的问题如实反映给省高院。

律师:该案系典型的没有贯彻疑罪从无的冤假错案

该案历经二十年,曾引起法学教授裴广川等法律人士的关注。裴教授曾就该案的申诉免费出具专家意见,并组织法律人士就该案进行专题论证。

时隔二十年,作者曾就该案刊发多篇文章。引起张敬辉、王显光、​等法律人士的关注,​还为此案专门录制视频。期望引发公众关注。隐名体制内法律人士更是直指该案系没有贯彻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已成社会共识。但一旦启动刑事调查,所沿袭的诉讼路径指向都是有罪。有些案用“疑罪从轻”,采取所谓的留有余地的判决替代。这应该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消息来源和参考资料:法治日报2004年4月7日《情况汇报》《新乡市中院枉法判决死刑》。

现代报告网2013年4月22日,《案卷丢失,检察院起诉玩猫腻,证据矛盾,法院判决有推手》

于建案已生效法律文书

声明:文中所引述作者专访该案公诉人、证人、见证人等情况,均有真实录音内容佐证。作者对该部份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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