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刘英怀疑丈夫孙小乙出轨,遂将百草枯撒到丈夫日常换洗的内裤上,造成孙小乙百草枯农药中毒,小便处中毒溃烂,并于13日后不治身亡。孙小乙和本屯妇女李某从2012年开始在市场一起买菜,二人关系比较亲密,经常会打电话、发短信联系,有时甚至会开一些少儿不宜的玩笑。此事被刘英得知,她怀疑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报复孙小乙的想法。
2013年12月29日,刘英用家中的百草枯农药撒到孙小乙日常换洗的裤衩上,2014年1月1日早晨,孙小乙穿上该裤衩。1月2日开始孙小乙觉得小便火烧一样的痛,1月6日小便处表皮脱皮、化脓发炎,并导致无法下地走路。1月11日晚,孙小乙病情不见好转,并准备于次日到医院检查,此时刘英才告知孙小乙真相,并称已经把撒了百草枯的裤衩焚毁。孙小乙于2014年1月13日到医院住院治疗,但已经为时过晚,经医院救治无效,于1月16日出院回家,1月21日20时许死于家中,刘英于当晚被捕。后经司法鉴定:孙小乙符合因百草枯中毒,并继发肺组织弥漫纤维化、肺炎、肾小管坏死等,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案发后,刘英辩称自己是文盲,知道人接触百草枯会中毒,但没有想到危害如此之大,只是想给丈夫一个教训,没有想致其于死地,请求法院从宽处理。此事该如何认定?实施某种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根据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这三个罪名该如何区分?如果既没有伤害故意也没有杀人故意,因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但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具有杀人故意,并实施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刘英自己供述知道百草枯对人体有害,所以其主观上显然不是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主观上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则需要细细探究。常人皆知百草枯对人体有害,但普通的接触行为并不会导致死亡,刘英作为一个认知能力正常的人亦是如此,因此主观上认定其为伤害故意比较合理。刘英事后如实告知孙小乙相关情况,并积极送医救治,也可佐证其主观上并不想致丈夫于死地。因此刘英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刘英该如何量刑?1.刘英辩称,本案系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发,其作案后将其犯罪事实告知女儿,应该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要想构成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动投案是指向公安机关投案,包括在家人陪同下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在原地等待,本案中刘英只是将事实告诉女儿,自己未拨打报警电话,也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此不构成自首。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的,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案发后,刘英对孙小乙进行积极救治,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家属(女儿孙丽)的谅解。被害人谅解是指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原谅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为女儿和妻子,妻子刘英为犯罪嫌疑人,又取得了女儿的谅解,因此构成被害人谅解,对此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一审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英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