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仇恨情绪定为犯罪?“口袋罪”越多,社会就会越来越乱

易风云 2024-02-28 22:19:03

最近,一个名叫田宏杰的教授提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建议,顿时引发了全国网友的热烈讨论,舆论的焦点是田宏杰提出了将“煽动仇恨情绪”定为刑事犯罪行为的建议。在她看来,仇恨言论的泛滥会对社会和谐产生巨大冲击。如果能有法律条文来限制与处罚煽动仇恨的行为,那么,社会会因此变得更有温度,更有平静。不知道为什么,我看了她的这个建设解释后,顿时感到这位田教授背后升起了一团光芒,在当今社会矛盾重重的社会之中,她用自己“圣母心”一样的形象,想要给社会带来一丝和谐。为此,我感到非常的悲哀,如果我们的法律都是这样,靠着“围、追、堵、截”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那法律的本身就病了。

我想请问大家一个问题:什么叫做煽动仇恨情绪?我想很多人一时半会都回答不上来,或者说对这个名词的解释非常含糊。相比之下,我们可曾记得以前的一个罪名“流氓罪”,以及现在的一个罪名“寻衅滋事”?可以说,正是有了这样的“口袋罪”,所以导致了社会上很多不公的行为。在解释权不掌握在普通民众手中的时候,这些罪名无疑已经成为很多冤假错案的有力助手,从近些年“跨省抓捕”到“跨省敲门”,以及最近网上讨论非常热烈的贵州女企业家讨工程款陷“寻衅滋事”被批捕的事件,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个罪名的威力。

所以说,一旦将煽动仇恨情绪定罪以后,这个罪名会不会成为第二个寻衅滋事的范本?目前不好说,反正至少我看到了这样的趋势。我大概看了一下,基于这个罪名的考虑,主要是近年以来网络上的“网暴”行为异常突出,是想通过这个方式来集中整治一下网络暴力的不良现象。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了,我们的网络都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如果发现类似的行为,直接可以从监管的方面下手即可,再不济的话,如果真的是网络暴力,还可以以侮辱他人,造谣生事等罪名立案,为什么还要单独搞一个这样的罪名呢?我们的法律是越简单,通俗易懂好?还是越复杂,让大多数人不理解好呢?

近些年以来,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备受争议,很多地方对这个罪名的使用也是慎之又慎。但是有了煽动仇恨情绪这个罪名之后,他们又可以满血复活,我们比如当年那个跨省拘捕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博主所发的消息大多数都是事实。但是对整个社会来说,会不会产生煽动仇恨情绪这个结果?我想是完全有可能的,幸好当时没有这个罪名,如果有的话,那个质疑交警的博主估计很难全身而退,想方设法也得给你罗织一个罪名,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某些单位和某些人的权威,普通老百姓才能够更听话。但是这样一来,是不是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法律难道是不让人说话么?也就是说即便你讲的是事实,是大实话,但是涉嫌煽动仇恨情绪,不利社会和谐稳定,我也要给你治罪,是这个意思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适时发发牢骚,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心理压力,也能够让自己轻装上阵。曾经有很多人在工作中或者是生活中受到了一些不公,或者是承受了极大的委屈,这些人找一个没人的地方大声吼几声,消除不良情绪,然后以更加轻松的姿态回到家中,享受家庭带来的温暖。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通过网络发泄一下情绪,释放一下心理压力,也成为一些人的选择。但是在这个罪名的高压之下,今后大多数不良情绪就不能随意发泄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我们大家都知道,事物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一旦这种不良情绪到了一个临界点,会不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我们且不说在网络上,就是在生活中,两个闺蜜窃窃私语,农村两个大妈在私下谈论一些事情,有的人形容这种现象:又不知道哪个人已经身败名裂了。我们想一想,这种行为跟网上的网暴行为有什么区别?这种现象算不算煽动仇恨情绪呢?其实说白了都是一样的,难道连这样的行为也要禁止么?当然网络暴力是有危害,但是也不可以因噎废食,因为群众说话不中听,不利于社会稳定就一股脑的全部禁止,你首先得创造一个让人好好说话的环境才行。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时候,这些农民工拉横幅讨要工资,是不是煽动仇恨情绪?一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了极大的不公,他在网上把自己的遭遇说出来,寻求帮助,这算不算煽动仇恨情绪?

更可怕的是,如果这个罪名一旦跟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结合起来,我相信我们很多人就能看到其中巨大的威力。《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我们大家注意到没有,这里面没有提到我国的民族,也就是说这个条文不仅对我国各民族适用,对世界上其他民族也适用。我以前看到这条的时候,非常的纳闷,如果是在我国各民族之间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其实就是一种叛国的行为,涉嫌分裂祖国的目的,但是却单独设立了这样一条。

大家知道,我国曾经备受西方列强和帝国主义的侵害,遭受了大量不平等的待遇。因此,对于这些国家和民族,我们是有着刻骨的仇恨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平时在工作或者生活中都会不自然的表露出这种情绪和倾向。我们比如前几年的反日事件,当时的情况虽然有部分群众过激,但是从整体上来讲,那是一场爱国主义运动,不仅不能打击,还要鼓励和规范。但是如果有了这些罪名之后,假如哪一天小日本再做了一些坏事,我们的民间人士还能够表达自己的爱国情怀么?会不会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我们千万不要小看这样的事情,比如前些天广东女老师刘洁因为驳斥一个学生关于日本的不良言论,被家长举报,理由就是:破坏中日友好。

我的天啊,你能想到吗?我们国内的精日分子不但数量极多,而且很多人居然还能够堂而皇之的为日本的侵略行为与反人道行为辩护。前些天,上海交大历史教授曹树基,公开为日军731部队洗白的事情,相信大家也知道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很多行业、很多领域,都已经被一些公知和汉奸分子侵蚀的千疮百孔了。那么反过来说,去年吉林冰雪文化节向国人展示731部队的罪行,是不是也会涉嫌煽动民族仇恨呢?所以说,这个罪名其实跟寻衅滋事一样,就是一个口袋罪,什么情况都可以往里面装,危害是极大的。

我真诚的希望我国的很多法律界的人士,能够真正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出发,真正提出一些符合大众认知,符合传统道德理念,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设。决不能把这些东西当成自己的一个特权,或者是当成某些集团利益的工具。如果真要建议立法的话,我建议禁止一些专家和教授发表一些违反人们道德底线,违反传统观念的言论,因为这样的言论才容易造成社会反感,才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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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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