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一个奇葩的案例,又一次刷新了我对法律的认知。江苏一女子跟丈夫产生矛盾,于是就在街头买了一包老鼠花,并用老鼠药毒死了自己的丈夫。事后案发,在警方的讯问下供出了作案的过程,并提供出老鼠药的来源。没想到最让人惊奇的一幕发生了,警方居然按照线索把卖老鼠药的老板给抓了。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老板卖老鼠药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故认定其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来源:南阳政法)
说实话,当我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我感到非常的震惊,还有会这样的操作?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来推理的话,那犯罪的人太多了。老鼠药的原材料从哪里来的?提供这些原材料是不是一样的罪名,生产、运输的环节都不应该漏掉。我们换一个思路来看,如果这位农妇用的是普通的农药呢?那卖农药的老板,分销商,生产农药的企业,提供企业原材料的其他相关人员是不是都存在这样的风险呢?所以说,法律的“追溯”一旦被滥用,后果是极其可怕的。从近些年来大量的案例表明,这些被法律“追溯”的对象,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而这种法治的理念是存在极大问题的。
可曾记得原来一个老农因为生活困难,所以就低价购买邻居的芹菜,拿到市场上去卖,最终获利14元。但因为售卖的芹菜被市场局查出农药含量超标,最后被罚款10万元的案例?那么这样的案例如果追溯起来的话,卖农药的有没有责任?生产农药的厂家有没有责任?为什么这些群体没有被追责,反而这位卖老鼠药的被追责呢?在法院看来,关键的问题就是“非法买卖”中的“非法”二字。那么这样看的话,问题就来了,我们经济能够在街头小巷中见过这样的小贩,卖狗皮膏药的,卖老鼠药的,卖各种自制刀具和农用工具的。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买了一把菜刀,并用这把菜刀杀了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反正至少在目前来看,还没有这样的案例,也就是说这样的追溯思想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这个卖老鼠药的为什么会被判刑呢?
我不知道警方和法院是本着什么样的法治理念来看待这件事情的,反正在我个人看来,这样的判决非常的离奇,让人不可接受。这也凸显了我国当前法律的乱象,也许有的人会说,这是有法可依的,但是这种有法可依只是在个别人的理解之下,并不能被公众所接受。所以说,法律的解释权一旦掌握在某些个别人的手中,危害是极大的。为什么我一直强调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巨大作用,就是因为道德是普世的价值观,道德观念可以说基本上绝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本身法律也应该是一种普世的行为规范,但是从现在的法治氛围来看,很显然这种观念没有得到正确的弘扬,法律成为了一小部分人掌握的,用来约束他人的行为规范,没有达到普世价值观的层面,这就非常危险了。
可以说,如果是一般的案件,影响只是个别人;但是如果是一些影响人们价值观,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例,那危害可不是一星半点。正是由于出现了类似于本文开头这样的案例,导致当前社会的法治观念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以至于现有的很多的网友对法律的公平公正产生了质疑,甚至有个别网友认为法律已经沦为了某些人的工具。对于这一点,我们不能轻易认同,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这样的倾向。
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前些天,在中国的传统佳节新春到来之际,某地突降暴雪。为了保证高速的行车安全,很多地方的高速被封闭。如果是不让上高速,我们可以理解,但是不让下高速就让人难以理解了。在以前的话,我们普通人只会听从交警的指挥,如果不让下,就只能停在服务区等待雪停,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过异议。但是今年某领导外出调研回来,结果也被封在了高速之上,结果这位领导很生气,他也不明白为什么高速封闭连下也不让下。在他看来,暴雪天气,所有的司机都会为了自身安全着想,一方面降低车速,另一方面也会更加谨慎。其实与高速和低速无关,很多不是高速的路上,平时行车速度也很快,但却不会封闭,为什么高速要封呢?
结果,这位领导一个电话打给了负责高速工作的同志,并质问他这个问题。这个负责高速工作的同志立即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了相关方案,并同时责令所有的高速口不得全部封闭,视情予以放行。最后,当地所有的高速都按照领导的要求视情予以放行。当然,在这里我并不是要说领导的权力问题,我们要思考的是一项政策或者规定的出台,是以什么为准的?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准,是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准,还是以领导的理解为准呢?这个问题需要大家每一个人思考。在很多情况之下,一些制定政策规定的领导干部没有身临其境,不能体会到其中的滋味,一旦让他们站在普通老百姓一样的位置上,他们才能考虑到群众的感受。
那么我们回到本文开头这个案例来看,其实同样如此,我们试想一下,如果这个卖老鼠药的是警方办案人员的亲戚,或者本案法官的亲戚,结果会怎么样?还会这样判么?我个人认为有99%的可能性不会这样判,因为具体法律的对错,并不是完全依靠法律条文,还要看具体情况的具体判断,才可以下结论。所以说,根据本案的构成条件和结果来看,很显然这个女人毒害丈夫与老鼠药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是没有老鼠药,还有农药或者其他凶器都可以达到她的目的。如果是卖老鼠药的跟这位妇女串通谋害别人,那当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事实并不是,那法律为何要为难一个为了生活走街串巷,靠卖一点老鼠药来谋生的人呢?
答案就是这个人是弱势群体,为难他不用付出任何成本。贩夫走卒,引车贩浆,自古以来,都是卑微而正常的职业。他们为了生活,能够自谋生路,一不给国家增加负担,二不会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我们又何苦为难这些人呢?我们试想一下,如果这个卖老鼠药的是一个有身份有地位的人,以他掌握的法律资源来说,肯定不会受到这样的处罚。所以说,法律的“追溯”不能被滥用,危害是极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