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故事:最近,山西某地一男子性格非常豪爽,家中来了几位远方的朋友,男子非常高兴,于是开始置办酒菜招待朋友。由于男子家离集市较远,因此好酒好菜不多,从自家的大棚里采摘了一些蔬菜,从邻居的鱼塘抓了几条鱼,然后又把自己家的鸡杀了一只。因为家中的猪是自己亲自养的,绿色健康,所以把自己家养的猪也宰了一头,一部分招待朋友,一部分留着后面慢慢吃。酒足饭饱之后,大家心情非常愉快,男子的朋友非常感动,并全程拍摄了到朋友家的过程,用以纪念,并配文称:再一次感受到朋友的热情,再一次体验到农民的淳朴。
原来这件事正常正能量,也充分体现出了当前农村人的热情,以及那股浓浓的人间烟火气。却未曾想第二天,当地的卫生部门执法人员就找上门,以私自屠宰生猪为理由,不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处于70000元的罚款。男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把卫生部门告上法院,但是最后法院判处男子败诉,必须支付70000元罚款。针对这件事情,我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反正我认为这件事情的结果不太合理。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很明显男子这个行为属于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行为,是被排除在外的。如果男子把没吃完的猪拿到集市去出售,属于违法行为,这可以理解,但是别人仅用来自食,不属于经营性质,所以这样的处罚很明显是有问题的。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之所以卫生部门会施以处罚,关键是从安全的角度来考虑,是担心猪肉未经过检验检疫,存在安全风险,会给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带来隐患。对此,很多老百姓表示不解,面对这种情况有些老百姓说:谢谢你的好意,我不需要,我比你更珍惜我的生命。老百姓说的是实话,说是出于对老百姓的安全考虑,在我看来很多工作人员还是为自身考虑的吧,真正群众的安全出了问题,会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有律师解读说,卫生部门依据的是《动物检疫法》和食品安全法,才进行处罚的。其实这种情况明明有法律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自宰自食的不需要检疫。所以说,针对以上的故事,我不清楚是哪个地方出了问题。到底是卫生部门法律理解错了,还是法院把法律理解错了,要不就是这个案件本身是有问题的。其实去年山西某地农民宰杀自家生猪,吃不完卖了700元,结果被罚50000元一事已经引发巨大争议,央媒也评论道:“农民杀自养猪分售700被罚5万,法理背后还有人心!为何我们的执法者视而不见呢?”由此也可以看出,很多执法者的执法理念还是存在一定的偏差的。
如果按照这样的执法理念发展下去,其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再退一步讲,我们家种的菜有没有安全隐患?前期市场局已经发现有的蔬菜农药含量超标,是不是自己家种的蔬菜自己也不能随便吃了?自己家养的鸡鸭鹅呢?难道我们很多的农村群众今后所有的食品都需要经过检测后才能食用么?不然就是违法就需要罚款?现在村集市上出售的家禽都经过检验检疫了么?我看未必吧。自古以来,五谷丰登,六畜兴旺是农村的传统,也是农村烟火气的表现,按照这种理念发展下去,今后农村还会存在么?所有的东西全部都需要花钱购买,农村的负担越来越重,农民的生活越来越难,谁还愿意呆在农村呢?
其实不仅如此,我们现在很多执法领域和执法理念都偏离了初衷,比如前期争议非常大的禁止电动车事件,戴头盔事件。很多专家的出发点似乎是为了老百姓的安全着想,我就纳闷了难道老百姓自己不怕死,不关心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却需要这些专家教授们来关心么?按照当前的社会理念来说,这也不太符合常理啊,如果说他们更关心自己的利益,更关心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我倒是相信,但是这些打着为老百姓安全和利益着想的旗号,我始终觉得怪怪的。对此,很多老百姓只能说,我们不需要这些专家的好意,我们比专家更注重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大家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