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焦宗欣

房企建造的临时售楼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一直是大家争议的话题?无论是红线外、红线内的,均存在核算及扣除的争议,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如何进行处理。
一、会计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有的财务人员将红线外的售楼部计入“固定资产—临时建筑物”,通过计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将红线内主体外建造的售楼部计入“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归集核算;将主体内的售楼部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大项。其中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即开发建设过程中建造临时售楼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通过“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建设”核算。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所有营销设施建造费是属于开发商品房的必然成本,所以,建造临时售楼部的费用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2010年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答】: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建造在主体内的售楼部,是作为开发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四、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房屋而建造的临时设施售楼部不属于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列举范围,因此,开发企业建造的营销临时设施应当自建造完毕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由于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临时设施的售楼部营销设施归集的成本费用,只有建造成本,没有包括土地成本。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为销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楼部的房产税时,必须要要考虑土地成本因素。当然,如果是在红线外租入土地上建造的临时售楼部可以不用考虑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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