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21家公司被定性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11-24 11:14:08
上海521家公司被定性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

202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521家公司存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的税务行政处理,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2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万多元(税额0.66万元)至15亿元(税额1.9亿多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0家,前5名的分别为:

1.上海蝶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06月01日至2019年07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24份,金额150801.72万元,税额19604.22万元;

2.上海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10份,金额118759.40万元,税额20189.10万元;

3.上海秉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份,金额117528.81万元,税额15278.75万元;

4.上海锦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55份,金额85776.31万元,税额11150.92万元;

5.上海誊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4份,金额65500.53万元,税额8515.07万元。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存在以下情况:(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521家公司中,除了几家公司外,其余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但是,是不是说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刑呢?答案:并不是。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600号)

1.3.不起诉理由:张某某让他人虚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54700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共计人民币240426.4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已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闵检三部刑不诉〔2020〕198号)

2.3.简要案情:马某某在经营上海A石业有限公司期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30万余元,税额18万余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和偶犯,对其做不起诉处理符合相关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80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在经营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过程中,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非法抵扣税款273531.45元,造成同额国家税款损失。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前能够补缴前期抵扣的全部税款,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5刑初372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041031.74元,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了税款,且能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陆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沪0118刑初33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1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赃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1.案例三: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6刑初105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款2130460.2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邹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邹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邹某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积极补缴税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邹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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