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15省巡抚按不同的地位和实权,应该如何进行排名?

夏夜流萤迟归 2025-04-12 10:58:15

【第一档:山东、山西、河南】

自乾隆中期以降,全国行政建制逐步形成“八督十五抚”的稳固架构。在此期间,各省总督与巡抚的员额编制得以明确设定,不再依具体事务临时增设督抚职位。至此,除漕运、河道相关职位外,督抚总数固定为二十三个,标志着地方督抚制度趋于完备与定型。

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情形较为独特。鉴于其地理位置毗邻京师,朝廷并未于该地设立执掌军政事务的总督一职,而是将巡抚确立为当地最高级别的军政与行政长官。

因此,虽三省巡抚在名义层面未获总督之衔,然而从实际职能履行来看,其承担的职责与总督并无二致,此特性乃区别于其他各省巡抚之关键所在。

然而,依据清代官制之规范,总督与巡抚在职责权限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典章条例清晰界定,总督不宜过度涉入地方民政事务,巡抚亦不应干预地方军政事宜。在此种制度架构下,山东、山西及河南三省巡抚的处境便颇具微妙之处。

在雍正年间,山西地区的绿营高级将领与巡抚之间产生了龃龉,绿营将领拒不接受巡抚的节制。究其缘由,依据朝廷既定规制,绿营将领的管辖归属总督兼任之责,巡抚于此并无特殊权限。

雍正年间,基于山西地区的具体情势,朝廷发布上谕,赋予山西巡抚兼领提督衔。自此,山西省不再另设提督一职(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康熙时期,山西提督也曾遭裁撤)。在此制度调整后,山西各镇总兵直接归巡抚节制。此举措开创了清代历史上巡抚兼领提督衔的先河。

未几,山东与河南两省巡抚亦获兼领提督衔。获此衔后,巡抚在辖区内实质上成为最高级别的军政与行政长官。基于此,此三省巡抚位列第一档。

【第二档: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此四省在经济与文化层面占据优势,这一点不言而喻。需注意的是,当今位居首位的广东省,于清代时期,其经济实力相较于江苏省存在显著差距,甚至不及安徽与江西。

据相关史料记载,在清朝财政体系中,两江地区及安徽、江西、江苏三省所承担的赋税,于朝廷赋税收入中占比超三分之一。若将浙江纳入统计范畴,此五地赋税总和约占朝廷赋税总额之半数。以乾隆时期为例,彼时江苏赋税达9200000余两,浙江为4700000余两,江西为3200000余两,安徽为3100000余两,四地赋税合计约19200000两,而同期全国赋税总额共计四千三百余万两。

在教育文化领域,这四省展现出显著优势,远远领先于其他省份。据相关历史记载,清代科举体系中,共计产生两万余名进士,以及114位状元、榜眼和探花,其中约八成出自这四省;而进士数量占比更是超过六成。

在清代,统治阶层极为重视读书人群体,将科举考试置于国家治理的核心地位,视其为国家选材的关键基石。彼时,两江地区与浙江涌现出众多才俊,这些人才对于清廷而言,具有举足轻重、不容小觑的重要意义。

在四省巡抚体系中,江苏巡抚地位居首,浙江巡抚次之。江浙两省巡抚一职,因其重要性,向来任职条件严苛。初获擢升为巡抚者,鲜少会被直接委以江浙之任。不仅如此,江浙巡抚在仕途晋升方面优势显著,常有机会升任总督之职。

自乾隆朝以降,安徽与江西巡抚一职参照山西等三省之例,兼任提督衔,此举措使得该职位的职权权重有所增益,在一定程度上较其他省份巡抚更具优势。然而,从整体行政地位的层面审视,安徽与江西巡抚仍逊于江浙巡抚。

【第三档:湖南、陕西、广西、贵州】

此四省巡抚所管辖区域,于地理位置上,距京师颇为遥远,且在经济与文化层面,亦呈现出相对滞后之态势。其中,广西、贵州二省尤甚,以经济困窘著称,年度赋税收入难以满足本省财政支出需求,尚需毗邻省份施以财政调剂与援助。

在封建专制统治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滞后,无疑会对官员的地位产生相应的影响。同时,诸多高级官员并不青睐前往经济欠发达省份履职。

从法定待遇而言,四省巡抚所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均得以完备落实。然而,就个人经济收益以及政治地位维度审视,相较于富庶省份的巡抚,其存在显著差距。基于此情形,四省巡抚在相应层级划分中,仅能位列第三档。

【第四档:广东、湖北、福建、云南】

在清代历史研究领域,但凡对其稍有涉猎者,理应知悉“督抚同城”这一专业术语。于清代各省的督抚设置格局中,存在如下典型情形: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皆以广州为驻地;湖广总督与湖北巡抚同驻武昌;闽浙总督与福建巡抚共驻福州;云贵总督与云南巡抚均驻昆明。

在清朝地方行政体制中,总督与巡抚在职责分配上本各有专司。然而,鉴于总督官阶较高、地位尊崇,且大多由旗人充任,故而在督抚同城的特定情形下,权力天平明显向总督倾斜,其于政务决策等诸多方面握有绝对主导权。

此外,当巡抚与总督共驻同一城市时,巡抚原本所拥有的有限军事与行政权力遭受剥离。在该省的军政事务方面,巡抚几无插手余地。即便在民政范畴,亦始终处于总督的严密监督之下,致使巡抚在开展工作时处处掣肘,难以施展拳脚。从实际地位而言,巡抚相较布政使并无显著优势。

在清代历史进程中,同城督抚之间龃龉不合的情形屡见不鲜。彼时,在权力格局中,总督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行事独断专行。直至光绪朝晚期,清廷出于行政架构优化与权力整合的考量,才正式裁撤同城巡抚之职,将巡抚事务并入总督职权范畴,由总督一并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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