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追求道教文化,孟道士21岁时皈依道观,每天值殿、主持仪式,还能领取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
如今33岁的他选择离开红尘,却向道观索要12年的“工作证明”。可道观却坚称,道士活动属于修行,2000元是“生活费”不是工资!双方分歧巨大,法院这样判了!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孟道士今年33岁,12年前,他为了追求道教文化的真谛,选择了皈依道教,成为了一名道士。21岁那年,孟道士加入了道观,成了道观的一员。他不仅将户口迁到了道观,还开始了每日的修行生活。在平日里,他要值殿、主持仪式、学习经文,为道观的正常运转贡献力量。工作也不白干,道观每月给他发放2000元,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开销。孟道士这一待就是12年,让人没想到的是,在33岁这一年,他突然想要离开道观。在准备离开之前,孟道士找到道观的管事,提出想要一份“工作12年的证明”。他觉得自己这些年每天都有明确的职责,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这就是劳动关系的体现,道观应该为他开具证明,也方便他找下一份工作。没想到道观管事听完后,却直接拒绝了。道观认为这些年发的2000元只是生活费,不是工资。孟道士在道观的职责是修行的一部分,不属于劳动行为,更谈不上劳动关系。管事还表示,如果这样的证明一开,孟道士很可能会以此为依据,要求道观补缴社保甚至支付劳动赔偿,这会给道观带来很多麻烦。面对这样的答复,孟道士感到非常不满。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一纸诉状将道观告上了法庭。他的理由很清楚:1.在道观期间,他每天都要值殿、主持仪式,这和普通单位的工作没什么区别。2.每月领取的2000元,实际就是工资,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3.道观拒绝开具工作证明,已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这场纠纷引发了关于“修行到底是信仰还是工作”的争议。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本案孟道士的情况,在道观修行期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提供和劳动报酬为基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 人身从属性:劳动者须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按其安排完成任务;2.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3. 组织从属性:劳动者须融入用人单位组织体系,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法院审理后认为:1.孟道士以宗教信仰为基础,选择在道观修行,其日常活动(如值殿、主持仪式)属于宗教修行的内容,并非提供劳动的表现;2.道观发放的2000元性质上是生活补贴,而非基于劳动的经济报酬;3.孟道士的行为以修行为主,未完全融入道观的组织体系,未体现典型的劳动关系特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孟道士的诉讼请求。03深刻教训宗教修行本质是自愿奉献,而非经济性雇佣关系。道观发放的“生活费”也不是“工资”,而是为了维持修行所需。信仰追求是个人选择,但经济权益的主张需有法律依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