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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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汕尾陆丰一贸易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给予罚款,因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失信信息如下:
陆丰市中某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金额1034.96万元,税额137.36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96.21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6.2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7.4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陆丰市中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为137.3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513刑初37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51405.63元),妨害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1.案例二: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507刑初17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A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
税额1206524.82元),被告人苏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者,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汕头市A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汕头市A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汕头市A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汕头市A贸易有限公司已向税务部门补交了抵扣税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可予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是初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苏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汕头市A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
3.1.案例三: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5203刑初30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为单位的利益,无真实货物交易而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304270.4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谢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被告单位决定并实施了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谢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A公司及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均是自首,对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谢某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A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补交全额税款,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且能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谢某能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揭阳市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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