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的监管与“猖獗”的破坏—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林地之殇!

运筹帷幄听风声 2024-11-05 14:32:36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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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繁峙县宗山矿业违规倾倒废弃物,致近百亩林地受损。法律法规明确,但监管未响应。呼吁严惩违规企业,保护环境权益,不让绿色希望在沉默中消逝。

在繁华与宁静交织的边陲之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岩头乡南磨村的一片林地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创伤。近日,有群众向本刊编辑部反映,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获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残渣随意倾倒于繁峙县岩头乡南磨的林地之内,不仅形成了触目惊心的渣山,更让近百亩林地遭受了灭顶之灾,生态平衡被彻底打破,绿色的屏障瞬间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尘土飞扬与绝望的呼号。

规则何在?监管为何失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毁坏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此大规模的环境破坏行为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有效干预,在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今天,为什么会有如此严重的违规排污行为发生?是谁赋予了宗山矿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林地遭到严重侵害之时,监管体系缘何未能及时响应,阻止这一场生态浩劫的发生?这些问题如同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直指当前环保治理中存在的盲区与漏洞。

有关责任人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有关部门和负责人不能再沉默,对于像宗山矿业这样的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同时对于宗山矿业的有关负责人也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当林木不再挺拔,当清新的空气成为奢望,受害者的呼声显得格外微弱,谁来为绿色发声?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环境权益常常被边缘化,成为最容易被牺牲的对象。那么,在这场生态保卫战中,究竟谁应该挺身而出,为那些无辜受损的林地与村民撑腰?

我们希望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本刊将与诸位一起,凝聚共识,付诸行动,不让绿色的希望在沉默中消逝,而是让它在每个人的共同努力下绽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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