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解除著作权许可合同同时请求判令系案争作品著作权人,后者能否得到支持?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0:23:20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因著作权许可合同产生纠纷致诉,一方诉请解除合同同时请求判令其系案争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合同纠纷中提出著作权确权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

甲、乙签订改编授权合同,约定乙将其文字作品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授权给甲。合同签订后,该剧完成备案后即产生纠纷涉诉,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诉讼中,甲承认已停止该剧项目。

问题

乙诉讼请求包含判令解除合同以及乙系文字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甲不享有文字作品的任何著作权两项。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第一项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第二项请求应如何处理?

评析

甲、乙之间因改编授权合同引发纠纷致诉,改编授权合同系著作权许可合同性质,甲乙之间成立著作权许可法律关系。该种法律关系中,授权方对被授权方许可某项著作权权能,被授权方向授权方支付费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无偿取得许可。授权方的主要义务是作出权利许可表示,主要权利是收取授权费。被授权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授权费,主要权利是在授权期内合法使用授权权利,授权方免除其侵权责任。

该案中,甲乙均同意解除合同,争议问题在于解除的法律后果。乙关于其系文字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甲不享有文字作品的任何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即是对解除法律后果处理方式的一种主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乙第二项诉讼请求,实为恢复原状的权利主张。原状恢复请求权是一种居于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中间的、混合性质的特殊权利。恢复原状义务,并非基于合同的溯及消灭,而是基于解除的本质,合同债权关系并非因解除而消灭,而是变形为恢复原状债权关系。恢复原状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对应的结果分别为实物形态的恢复原状和价值形态的恢复原状。狭义的恢复原状包含两种情形:给付物为动产时指有体物的返还,给付物为不动产且已经办理转移登记时,则使登记恢复到给付人名下;广义的恢复原状,除包含狭义类型外,还包含提供劳务的恢复原状、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时的恢复原状、受领的有体物消失时的恢复原状,后者被概括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请求权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履行情况是指合同是否履行。合同性质,主要是区分一时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一时合同的解除,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发生恢复原状义务;继续性合同被解除的,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通常不产生恢复原状义务。

具体到该案,合同标的是改编权、摄制权授权,改编权、摄制权系无形财产权,不会因合同的履行发生形态的变化,著作权许可系一时合同,故而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著作权授权与著作权转让不同,授权并不改变权属状态,只是赋予被授权方侵权豁免权,使其获得一种法律资格。因此,对于解除的后果,自合同解除之日,被授权方丧失侵权豁免权,不得再行使被授权权利,如继续行使,将构成侵权,授权方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对授权方而言,自解除之日,授权方收回许可。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因甲仅完成备案尚未开始拍摄,且项目已经停止,在合同解除,授权被收回的情形下,备案是否撤销已无处理的必要。

案争法律关系是著作权许可合同法律关系,基于该种法律关系,合同解除时自然产生权利收回的法律效果,亦即恢复原状的效力。但此种恢复原状对合同而言,恢复的是合同签订时的法律状态。而乙所提的其系文字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的诉讼请求,系著作权确权之诉中处理的问题,与合同纠纷案由不同,且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著作权许可合同解除情形下的恢复原状,主要效果系针对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失去许可的权利,不得再行使。对授权人的权利归属及状态,因未审理事实问题,不便作出处理。换言之,授权人乙尽管其与甲签订改编授权合同,但其未必为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其是否有权处分权利属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故乙提出的判令其为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乙诉请其为作品唯一著作权人,甲不再享有任何著作权的目的是防止合同解除后甲继续行使权利。对此,首先,改编授权合同解除后,无论能否恢复原状,甲均不得再行使授权权利,乙的前述目的已能实现。其次,若甲继续行使权利,乙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可以另案处理。             

参考案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963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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