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桓仁县一男子与他人凌晨相约殴斗,最后致对方死亡被判了12年

逍遥牧羊 2022-07-08 00:31:19

感情矛盾,情感纠纷,一直是血案的导火索。

本案发生在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

罪犯大庆(化名),男,1974年出生,被害人阿军(化名,殁年47岁),男,和大庆系战友关系。

2017年11月,大庆和妻子离婚,2018年4月,大庆的前妻与阿军结婚,2018年7月,其前妻生育一子,大庆与阿军由此产生矛盾,2020年10月11日凌晨0时30分许,大庆电话联系阿军,二人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在桓仁县女转盘殴斗,当日凌晨1时50分许,大庆驾车来到该路边,阿军驾驶奔驰车来到五女转盘,直接撞向大庆的车,二人下车后发生厮打,阿军持钢管击打大庆头面部,大庆持尖刀捅刺阿军胸部及肩部等处数刀,造成阿军心脏被刺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大庆投案自首,后被公安机关带走。

2020年10月11日,大庆因此案被刑拘,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案发后,大庆与阿军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阿军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2021年1月22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22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大庆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用尖刀刺被害人阿军胸部、腋下等部位数刀,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直接故意,故对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激情杀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酌情予以考虑。视本案具体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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