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制定了《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编辑:南翼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制定了《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促进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
文件共五项14条,其中,针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和监管方面,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1、科学规划社会办医区域总量:
方案中提到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这表明政策制定者认识到社会办医需要合理布局,避免过度集中导致的资源浪费或市场过度竞争,同时也预留空间给社会办医,确保其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2、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的深度合作:
鼓励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在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尤其是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这种分工合作模式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还能促进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补与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拓展人才服务与队伍建设:
方案中提及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师多机构执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这是对医师执业灵活性的重要支持,有利于人才流动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此外,强调了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这反映了对新型医疗服务模式的认可和推动,有助于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的供给。
4、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方案中提出的鼓励三级民营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制度,允许先行登记并执业运行,这为社会办医提供了更灵活的启动和发展路径,有助于减少初期投入的压力,同时激励其逐步达到更高的服务标准。
5、完善综合监管体系中的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
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强调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等信息的公开,这增加了透明度,有助于建立信任,同时也对违规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6、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方案中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覆盖医疗全过程和全流程的管理体系、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的建立,以及对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测,体现了对患者安全的高度关注。
以下为文件节选:
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加大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盟市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
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三)提高准入审批效率。自治区出台了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四)规范审核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和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新办医疗机构的专家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五)科学规划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床位规模预留一定空间。
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六)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各盟市要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立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促进降低三级医院的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使其聚焦三级医院医疗主业,建立医疗机构间合理的社会分工。支持社会办医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养老等服务。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
(七)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各盟市可探索出台规范合作的具体措施或指导性文件。
(八)拓展人才服务与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指导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法人和主要负责人除外)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要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保障员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的权益,支持鼓励员工参加职称评审和行业专家组织,逐渐形成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梯队。
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九)优化校验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三级民营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应当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
(十)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
/ END /
// 本文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慎重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学习交流,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图中图片基于CC0协议,已获取授权,如有疑问请联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