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询证函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0:26:04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影视合同后未严格履行付款义务,违约方向守约方发出企业询证函,询证欠款事实,守约方对询证函盖章。双方确认的企业询证函的法律性质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15年1月5日,甲、乙签订《电视剧商业开发广告合作合同》,约定广告费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广告费应在电视剧播出后5日内支付。2015年9月29日电视剧首播。甲支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有54万元未付。

2021年5月10日,甲向乙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的记录:1.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签字和签章;2.如有不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并签字和签章。往来款项余额截至2020年12月31日欠贵公司54万元备注应付账款。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等内容。乙收到企业询证函后,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

争议

因甲发出《企业询证函》时,其款项支付义务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双方对《企业询证函》的性质产生争议。甲主张其在函中明确声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因此,《企业询证函》仅是为了审计、复核账目需要,并无给付及重新达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乙认为,该询证函系债务人主动发出,经双方盖章确认,因此应当视为双方重新达成债权债务关系。

问题

《企业询证函》的法律意义应如何认定?

评析

本文认为,《企业询证函》应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理由如下:

首先,2015年1月5日,甲、乙签订《电视剧商业开发广告合作合同》,但甲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应在2015年10月4日前支付乙全部广告费,但至《企业询证函》发出之时,尚有54万元广告费未付,甲构成违约,损害乙的合同利益。无论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甲的给付义务依旧存在,并未实体消灭。在此基础上,当双方对《企业询证函》的性质产生争议时,应当着重从保护合法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应以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为原则。

其次,《企业询证函》中载明“往来款项余额截至2020年12月31日欠贵公司54万元备注应付账款。”甲向乙发送该函的用途是确认欠款及金额的事实,具体而言,是调查、核实双方之间《电视剧商业开发广告合作合同》的履行情况,至2020年12月31日时是否尚有54万元广告费支付义务未履行,其核查的是己方合同义务的真实状态。函中列出54万元的具体金额并备注应付账款,甲发出该函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是否有54万元应付账款拖欠的事实。在甲发出该函时,甲对此事实无法确认,故需向乙函询,乙对该函盖章,证实函中内容。双方完成对该函的确认,双方均认可至2020年12月31日时甲尚欠乙54万元广告费。甲对该函盖章是核查求证,乙对该函盖章是认可事实。双方均对该函盖章,共同完成对该函的确认。甲、乙就至2020年12月31日时甲尚欠乙54万元广告费一事达成合意。

再次,上述合意内容确认甲未履行的债务,乙未实现的债权,因此,双方合意实际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在2015年成立,甲、乙之间并未因确认询证函的行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对旧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因此,《企业询证函》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

最后,尽管甲函中载有“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的内容,但该声明由甲单方作出,且意在免除其清偿结算责任,作为债务人,其在函中既询证拖欠54万元款项的事实又作出不同意结算的意思表示,彼此冲突,有违诚信精神及公平原则,债务人单方免除己方债务的声明无效。

综上,如企业询证函由债务人一方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的债务是旧有债务,应视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

参考判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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