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转交档案怎么办?
情景再现钟某与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钟某很快成为该公司骨干,为公司创造了相当可观的利润。转眼合同期就要届满,钟某找了一家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双方约定钟某合同到期后即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距离合同到期还有一个月时,钟某向所在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单位不同意。合同到期后,钟某便不再到公司上班,但该公司拒绝为钟某转交档案,致使钟某无法与其他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钟某遂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自己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那么,钟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依法解答钟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平等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关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法律规定。所谓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自由择业权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钟某与某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是充分行使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的结果。当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所以,某公司在与钟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为其转移档案的行为侵犯了钟某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硬性规定。
本案中,钟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而用人单位在与钟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法应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如果用人单位因未履行为钟某转移档案的义务,导致钟某无法与其他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给钟某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期限必须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找几个大哥把老板打一顿就解决了啊,不复杂啊!要是你想着仲裁,打官司,那就很麻烦了
很久不知档案这件事,现在不都是电子化了吗?都是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