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5年前在银行存了500万,五年后再去取,银行却说71年后才能取。
原来,是女子在存钱时听了工作人员的忽悠,把这笔钱买了保险。
女子去找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对方居然要求她支付违约金。
这是什么道理?本来是在银行存钱,最后还得亏钱?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朱女士家里有一套老房子拆迁了,拆迁补偿足足有500万。
她们一家人谁也不太会做生意,这么一大笔钱不知道怎么处理,打算先存进银行。
于是,朱女士多方对比了几家银行的业务,决定把钱存进利息最高的一家。
朱女士准备存个五年的定期,这对银行来说可是一笔大生意。
接待朱女士的职员非常热情,不停地给她介绍新业务,说的天花乱坠。
根据银行职员的说法,这个新业务也是定期五年,而且利息更高,朱女士不免有些心动。
朱女士最后还是入手了这个新业务,她放心的把钱存了进去,连合同都没细看。
转眼间5年过去了,朱女士的父母年事已高,她打算把钱取出来给家里换套大房子,这样方便给父母养老。
谁料朱女士去取钱时,银行的职员却告诉她,这笔钱要71年后才能取出来。
朱女士气得要找银行理论,直到对方拿出合同,她才明白自己上了当。
当年朱女士存的根本不是定期,而是买了终身的保险。
“把5年前那个接待我的员工叫出来!”
“他早就离职了。”
朱女士一时无语,她只好去找保险公司商量,看能不能把合同取消掉。
毕竟朱女士今年已经30多岁,再过71年她就100多岁了,够呛能活到那时候。
“看您说的,您身体那么好,肯定能活到100多。”
保险公司的职员也是离谱,为了应付朱女士,什么话都能说得出来。
朱女士肯定不会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蒙骗,坚持要取消合同。
“既然这样的话,您可要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对方见朱女士不肯妥协,立刻就换了一副嘴脸,居然还反过来要朱女士给他们钱。
这才朱女士忍无可忍了,直接把银行和保险公司全部告上了法庭。
案情分析
朱女士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朱女士和保险公司虽然签订了合同,但那是朱女士在银行员工的欺瞒之下签订的。
银行的员工损害了朱女士的知情权,使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保险业务。
因此完全可以认定为银行员工存在欺诈,合同无效。
既然合同无效,朱女士自然不用支付所谓的违约金。
那么朱女士可以立刻把钱取出来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朱女士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朱女士当然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除此之外,银行和保险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存在过错,还需要赔偿朱女士的损失。
案后总结
银行员工实在不该为了自己的利益,让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业务。
这不只是员工的个人问题,银行也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整顿自身。
身为储户,我们也应该加强防范意识,注意合同条款,不要轻易被骗。
这种奸诈的银行怎么有钱气?
很多人老人以及没什么人都被骗过
这种事不管怎样,是在你很行发生的,跟很行就有直接关系,再多的理由都是废话,,如果很行没捞到好处,会让骗子在银行行骗???
司法有罪
等你妈
银行为什么有保险公司人员存在,是不是两个机构勾结一起敲诈欺骗存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