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4s店买了辆奔驰,已经办了行驶证但还没有正式提车。
结果工作人员在店里试车时把车给撞坏了,他们打算把车修好后在给女子交车。
车还没出4s店就出现了瑕疵,女子自然是不乐意,坚决要求换车。
店员竟然称车辆所有权已在女子名下,就是不肯换车或退钱。
4s店自己的责任,却让客户承担,这合理吗?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刘小姐最近有点小钱,她打算给自己换辆新车,便去4s店挑了一辆奔驰。
这辆奔驰价值45万,一下花这么多刘小姐也是有点心疼。
但是刘小姐对这辆车还是非常满意的,颜值又高性能又好,简直完美。
等办理好行驶证后,刘小姐又选好了车牌,然后就迫不及待地去4s店提车了。
提车的时候,4s店的员工支支吾吾,说半天就是不肯把车开出来。
刘小姐发现不对,质问对方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在车辆装横完成之后,一位员工测试车辆性能,不小心把车撞了,造成了车尾部有些凹陷。
自己还没开走车,车辆就出现了问题,刘小姐自然是不乐意。
“你们可真行,这车还没出店呢就坏了,你们说怎么处理吧?”
工作人员一再强调,他们店里的维修保养技术很好,修复过后就看不出来毛病了。
“你的意思是打算把一辆有瑕疵的车卖给客户?”
刘小姐一听就知道对方的意思,她没有妥协,坚持要让4s店退款或换车。
“这车已经撞坏了,你不要让我们以后怎么卖啊?”
“你也知道有瑕疵的车不好卖啊?这是你们的责任,车又不是我撞坏的,我管不着!”
无论对方怎么道德绑架,刘小姐都不肯让步,双方僵持了半天。
最后,店里的经理出来了,他说车的所有权在刘小姐身上,她必须开走这辆车。
这不是耍无赖吗?
案情分析
刘小姐有车辆的所有权吗?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刘小姐已经办理了行驶证,但还没有正式交车,双方没有签署交接单。
因此,车辆虽然已经登记在刘小姐名下,但她并没有获得车辆所有权。
既然车辆所有权还属于4s店,那么4s店就应该为车辆的损伤而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如果损坏较轻,不影响使用,可以选择维修。本案中,车辆损害后并不严重,维修完成后并不影响使用。
车辆毕竟已经登记在刘小姐名下,4s店再次卖出有些困难。
最终,经法院调解,刘小姐同意开走车辆,但是4s店必须承担维修费用,并且还要补偿给刘小姐5万元。
案后总结
本案调解的结果让双方都满意了,这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但这家4s店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可忽视的。
身为大公司,自己的产品和员工出现了问题,怎么能想着让客户来买单呢?
出现问题后,如果车辆真的损伤的不严重,就该积极地跟客户商量补偿问题。
要是车辆已经损伤严重,那就老老实实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换车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