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开着私家车,准备从常熟回南通,却被警方当场查获,车的后备箱里有445条苏烟,价值高达213600元,烟草执法局人员赶到后,决定没收上述烟草,男子:车是我自己的,烟也是买来的,凭什么没收?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陈明家住江苏南通,是一名生意人,他头脑活络、经商多年,名下有一家超市,除了贩卖正常货物,还有烟酒等产品,其中尤以江苏本地的苏烟最为畅销。
事发当天,陈明和朋友李波一起外出“办事”,两人开着私家车,从南通到达常熟,办完事后准备开车返回南通,谁料刚到高速路口,就被执勤的交警拦下。
当时车由陈明驾驶,被警方拦下后,他的神色有些不太自然,工作人员觉得,陈明可能涉嫌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可仔细一查,发现陈明车子保险和证照齐全。
且车上的两人是朋友关系,陈明并非他们怀疑的黑车司机,不过当民警打开后备箱时,还是有意外收获,只见里面满满当当的全是苏烟。
清点一番后,警方发现苏烟共有445条,交警觉得兹事体大,很可能有违法情况,于是电话通知当地的烟草专卖局,烟草局当即对烟草进行登记,随后全部封存带走调查。
经过鉴定,上述苏烟全部是正品,对于为何用车携带如此多苏烟,陈明一开始表现得很惊讶,称自己毫不知情,对于这个解释,烟草局并不认可。
一阵尴尬后,陈明一拍脑袋,给出一个貌似更为合理的解释,因为商店的香烟曾经失窃,妻子把车子后备箱当作仓库,这才会有这么多的烟。
陈明还表示,如果对方不信,他可以向烟草局出示相关证明,由于盗窃他们报过案,警方有他们店里关于盗窃的报案登记,一查便知。
工作人员随后对陈明和李波分别询问,陈明表示,自己从南通开车到常熟,是专门购买大闸蟹,买完就返回南通,可工作人员发现,他的车上根本没有大闸蟹。
更诡异的是,李波的说法和他也不一样,李波说他们去常熟,目的是走访朋友,并且下一站是上海,两个同行之人,说的话完全对不上,不得不令人怀疑动机。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烟草局认为,陈明自驾私家车,从常熟返回南通,车上还有大量烟草,已经属于跨市运输,应当有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
可陈明并无相关证明,烟草局认为此种行为属于违法,根据该法第52条,对所有烟草进行没收处理!
这下陈明彻底慌神,445条苏烟,按照24元一包计算,总价值高达213600元,就这么一次性被全部没收,他觉得处罚过重。
于是陈明提起复议,可上级仍决定维持处理决定,陈明一怒之下,直接将烟草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庭上,陈明提出几点抗辩,说法和之前并无态度区别:
1.自己并未实施违法运输行为,车上之所以有香烟,是因为把车子作为仓库,因为店里曾经失窃,把香烟放车子里更安全。
2.若按烟草局认定,自己属于违法运输,到达常熟后应该将货放下,而不会带回南通。
3.自己并不知道,车子后备箱里不能放这么多烟,烟草局这是不教而诛,让人不服!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需由烟草局证明,自己所为行政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从事实上而言,陈明的行为确实构成运输烟草,其作为一家商店老板,售卖香烟时取得过专门的许可证,却辩解自己不懂法律规定,想以此逃脱处罚,根本站不住脚。
根据法律理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事情的定性,举个例子,有人杀人后说不知道杀人有罪,这种说法并不会让他逃脱处罚,法律不保护无知者。
烟草专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
陈明运输的烟草,数量仅为8.9件,但价值远超过5万元,只要被认定为违法运输,可以依法没收。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后,认为陈明的辩驳不符合常理,且陈明与证人李波的言词不一,不足以令人采信,其开车赴常熟,目的就是进烟。
因此,最终一审判决驳回陈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处理决定,陈明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认为,陈明只是运输烟草,一次性没收213600元货物,惩罚未免太过严重,可法律就是法律,违法就该受到惩处,陈明终究是为自己的侥幸,付出惨痛的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