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支付违约金的医生,要求医院返还违约金,会被支持?|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3-05 10:01:18

【裁判要义】

事业单位与聘用制人员依法订立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后,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且已协商支付违约金并履行的,其主张返还的请求违背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2日,卢某(乙方)与某医院(甲方)订立《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期限至2020年10月21日,后续订至2025年10月21日,岗位为医疗专技初级;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除”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乙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除试用期内(国家和本市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间的除外)、甲方原因、乙方考入高等院校、被录用或选调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和解除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见附页;卢某签字并注明“已认可”的附页约定,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要求解除合同,对医院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为受聘人出资培训、进修、购房等各种福利付费的,有协议的受聘人应按有关协议支付赔偿金,无协议的受聘人按医院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服务期为五年,受聘人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每提前一年,专科及以上的支付给医院违约金10000元;受聘任进修培训后提出解聘合同的,进修培训费由个人全部承担。

2019年9月2日,卢某作为学员、某医院作为派送单位、案外人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订立《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内容为卢某为案外人招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卢某由某医院派出至案外人处参加天津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限严格按照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和天津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案外人根据《天津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学院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毕业后医学教育考核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据实发放生活补贴经费等。

2019年9月3日,双方订立《天津市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内容为,经某医院同意推荐脱产参加为期3年的天津市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甲方按照正式职工标准支付乙方在规定的培训期间内的基本工资,乙方学习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超出规定的学习期限的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培训合格后,保证回到甲方工作并且为甲方服务满5年,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以及3年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等;任何一方过错或违反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异议,双方可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可申请劳动仲裁或经法律途径解决。

2023年3月13日,卢某作为申请人提交《辞职申请》,内容为:感谢工作期间对我的照顾和培养,现在由于我个人原因的影响,我认为我已经不再适合胜任此工作;所以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向单位递交这份辞呈;来单位已有四五年时间,在这里我体会到了好多,也学到了好多,这期间非常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信任和关心,让我不断进步,不断地提升了信心;但由于现在的个人压力巨大,有心无力,觉得这样下去,对单位和对自己都不负责任,这样长此以往,定会影响单位及个人的进一步提升,因此提出辞职。

2023年3月14日,卢某作为申请人再次提交《辞职申请》,内容为:在过去的工作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各位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我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这里,特别感谢各位领导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给我提出的建议和对我的挽留,由于个人的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再次提出辞职申请,望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辞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2023年3月20日,卢某作为申请人提交《减免申请》,内容为:本人目前已经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涉及违约金金额较多,因本人家庭较为困难,需要每月还房贷及子女上学费用,家里父母都是农村人,无工作,没有能力帮扶,在这里恳请单位对目前金额进行一定减免,包括规培期间工资中的公积金、保险部分等,劳动合同及规培合同内金额进行一定减免,希望单位可以考虑本人个人因素,对其金额进行一定减免。

2023年3月28日,卢某作为确认人在《辞职承诺书》中签字捺印,内容为:本人因个人原因向某医院提出辞职,经与某医院协商一致,本人同意依照《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天津市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向某医院缴纳赔偿金15万元整,款项于2023年3月29日前交齐办理后续辞职手续,我承诺我与某医院的人事关系终结后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媒体曝光、上访等方式)向某医院主张任何权利。当日,卢某向某医院缴纳150000元。

2023年4月14日,某医院出具《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内容为:本单位与卢某签订的聘用合同,有个人申请辞职原因于2023年3月30日解除,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所从事工作岗位为医师,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十二级。

卢某就本案诉讼请求至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审判决驳回卢某全部诉讼请求。卢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其他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卢某要求某医院返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卢某要求某医院返回违约金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国务院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津政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系上述《意见》的明确细化和具体操作性规定。根据该《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聘用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受聘人员的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天津市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系某医院与卢某之间人事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故双方在《天津市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及《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对于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符合上述《意见》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卢某在服务期未满情况下离职,确系违反服务期约定,同时依据双方聘用合同的约定,受聘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某医院将卢某派至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进行三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既是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培养执业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满足医院长期人才培养和发展的需要。双方约定卢某培训合格后保证回到某医院工作并且为某医院服务期满五年,某医院对于卢某回医院工作具有合理期待。现因卢某提前离职,使某医院失去该合理可期待的利益,影响、破坏了该院的人才引进、培训、使用等发展规划,造成某医院前期人力资本投入得不到应有回报,势必给医院造成损失。结合在案《减免申请》与《辞职承诺书》,某医院与卢某已就赔偿金数额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数额的确定符合事业单位有序发展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双重需要,亦充分考虑卢某的履行能力。卢某再行主张返还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10995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事业单位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时,应特别注意培训内容、培训费用、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培训内容应当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普通且必要的岗位培训。培训费用可以是整个培训过程所有的开支,应当有相关凭证或票据予以佐证。

提示事业单位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前需审慎评估法律后果,自愿承担违约金后难以主张返还,并且关于违反规培培训协议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各地的司法实践争议也较大,并非一定会认定违约金无效。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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