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和朋友喝完酒后,于凌晨时分赶回家中。然而,当路过二楼时,男子张某意外发现邻居强女士家防盗门虚掩。于是,男子张某便趁着醉意推门而入。
而进入强女士家后,男子张某又发现主卧室的门没有关,便紧接着进入了主卧室。当进入房间后,男子张某发现强女士躺在床上,正处于熟睡之中。
于是,觉得有机可乘的男子张某,竟然大着胆子,趁强女士熟睡之机,对其实施了亲吻、抚摸等猥亵行为。不过,或许是由于动静太大,不小心将强女士惊醒。
然而,强女士醒来后,迷迷糊糊中误认为男子张某是其朋友,于是并没有出声阻止男子张某。男子张某见状后,心中窃喜,便继续实施不法行为。
而当强女士彻底清醒过来后,发觉男子张某并非自己朋友,于是便立即要求男子张某离开自己家,并拿出手机准备报警。
男子张某见状后,害怕暴露身份,遂停止了不法行为,并慌忙逃离了现场。不过,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张某最终还是被警方抓捕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不久之后,男子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检方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依法判决男子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不过,一审宣判后,男子张某却表示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男子张某适用非监禁刑。
主要陈述理由如下:1、案发当晚,男子张某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压制强女士的身体,限制其行动自由,使其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因此,案发当晚,男子张某属于普通的非强制猥亵行为。
2、男子张某酒后路过二楼时,发现强女士家防盗门虚掩,遂临时起意进入其家中,而当强女士要求男子张某离开后,男子张某便立即停止了相关行为,并离开了强女士家,因此,本案中,男子张某主观恶意较轻。
3、案发后,男子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积极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此外,男子张某一直积极和强女士沟通,努力在争取其谅解,因而确有悔罪的行为和具体表现。因此,男子张某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审法院听取了辩护律师的陈述理由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男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审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男子张某虽未对强女士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但男子张某利用强女士熟睡之机,以及认识误差,对其实施猥亵行为,此举属于强制猥亵当中的“其他方法”,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因此,一审法院定罪准确。
2、一审中,强女士并未谅解男子张某,未接受其赔礼道歉和经济补偿。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对男子张某判处缓刑,并无不当,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3、鉴于二审期间,强女士对男子张某予以了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且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男子张某进行社区矫正,因此,男子张某依法可适用缓刑标准。
综上所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男子张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对男子张某的刑罚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结语:刑事谅解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刑事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从轻处罚的效力。
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