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男子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拍案称奇 2024-07-11 11:31:40
简要案情:

男子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钱女士,两人仓促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会因为一些日常琐事而发生争吵。

时间久了之后,两人逐渐产生隔阂,妻子钱女士遂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不久之后,钱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准予两人离婚。

然而,就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际,男子王某竟然在家中,趁妻子钱女士整理衣物之际,从背后抱住钱女士,欲与其发生关系。

在遭到钱女士的拒绝后,男子王某居然采用暴力手段,将钱女士双手反扭住,并不顾钱女士的一再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案发后,男子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对本案进行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定男子王某强奸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其实,本案在当时引起的争议很大,男子王某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很多人对此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

本案中,男子王某和妻子钱女士之间,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男子王某仍然属于钱女士法律意义上的丈夫。而丈夫与妻子之间,过夫妻生活本就是一种权利与义务。

这点虽未见诸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因此,只要两人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便足以阻却丈夫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就是说,本案中,男子王某作为丈夫,并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另一种观点却认为:

本案中,法院已经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男子王某与妻子钱女士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男子王某采用暴力手段,不顾钱女士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显然违背了妇女意志,已经构成强奸罪。

对此,笔者认为:

1、丈夫与妻子之间过夫妻生活,其实是一种伦理义务,而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而且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从来都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

2、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解除程序期间,虽然此时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但是婚姻已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给出的指导性意见: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王某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际,采用暴力手段,不顾妻子钱女士的反抗,强行发生关系,其实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觉得男子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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