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男友分手后,女子拿着欠条,索要青春补偿费,法院为何不支持?

拍案称奇 2024-07-08 12:25:47
简要案情:

中年男子杨某,在一次商务宴请上,结识了女子小苏,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并在之后的日子里,往来密切。

不久之后,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然而,让小苏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男友杨某其实是一名已婚人士,已经有老婆孩子。

当小苏得知这一情况下,可谓愤怒不已,当即要求男子杨某离婚。然而,男子杨某却不愿意抛弃自己的家庭,两人争执不下后,男子杨某便向小苏提出了分手。

由于男子杨某态度坚决,小苏万般无奈之下,只能接受分手,不过却以身体、精神受到损害为由,提出了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要求。而男子杨某犹豫了一番后,最终表示同意。

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解除情人关系的书面协议。在协议中,男子杨某承诺给付小苏2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费。不过,由于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男子杨某便给小苏写了张欠条。

然而,几个月过去了,男子杨某却迟迟不肯兑现承诺,一再拖延支付20万元。小苏见状后,便拿着欠条,一纸诉状将男子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20万元“欠款”。

不过,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却驳回了小苏的诉讼请求。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男子杨某给小苏打的“欠条”,其实并非真正意义上欠了小苏钱财,而是为了给付所谓的“青春补偿费”。因此,这种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

2、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由于男子杨某与小苏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而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亦属于无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苏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且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故而依法驳回小苏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实,对于本案,也有人认为,女方以身体、精神受到损害为由,要求男方给付青春损失费,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且双方已经自愿签订了补偿协议,因此,于情于理,法院都应该支持女方的诉求。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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