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张家界#
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张家界共有34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4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仅为8万多元(税额0.12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90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例如:湖南升某木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356份,金额9235.24万元,税额1068.79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金额683.03万元,税额85.6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例如:桑植县龙某装饰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7万元,税额2.3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构成犯罪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未达标准的,则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但是,为什么有些公司虚开的税额还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呢?例如:桑植县鹏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金额238.22万元,税额2.3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30.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其中的一个原因是:该公司是由某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之一,虽然该家公司虚开的税额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但与另外的公司一起就达到了入罪标准,所以需要一起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虚开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是否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不是。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唐某某按照舒某某的要求虚开了11张A贸易有限公司给B矿业公司销售水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21万元,其中税额17581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即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作为A公司的经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抵扣国家税收款,造成国家税收款流失,数额较大(税额102.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和诉讼阶段,被告人凡某某积极全部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作为B棉业的直接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使他人少缴、免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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