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是春秋时代郑国的著名政治家,当国以后,锐意改革以救衰乱,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子产执政多年,反响最大的改革措施反而是“铸刑书”这件事。公元前536年,子产公布了新制订的刑书,史称“郑人铸刑书”。

子产铸刑书
子产把刑书公布出来使人人皆知、人人遵行,这在法制史上是一个石破天惊的大事。学者认为这是我国最早的成文法的颁布,“法典的编制、公布在当时还是仅有的骇人听闻的创举,引起当时士大夫舆论的激烈的反对和慨叹。”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比如子产铸刑书后,被孔子誉为“古之遗直”的晋大夫叔向当即写了一封信给子产,表示极度失望。
就在子产铸刑书20余年之后,晋国亦“铸刑鼎”,公布了成文法。公元513年冬,晋国执政赵鞅、荀寅在率军驻扎汝滨时,“遂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晋国“铸刑鼎”受到了孔子的严厉批评。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他认为,把范宣子所著的刑书公布于鼎,会导致晋国秩序的混乱。晋国只要谨守祖宗成法,就足以治国安邦,现在晋国铸刑鼎,是一个危险之举,是亡国的开端。
那么,宋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为什么会遭到保守人士的激烈反对呢?
首先,铸刑书刑鼎,将法律公之于众,削减了贵族的司法特权,公开了百姓行为的最低许可限度,统一了刑罚标准,让人们对过去无所不在的礼制不再敬畏。
“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是当时盛行的司法体制,就是不预先公布非常明确的罪与刑相对应的刑事法条,而是靠比较原则性的礼法或者先王“遗训”来约束人民,因时制宜地用各种刑罚来灵活机动地制裁犯法者。这一传统体制,实质上是贵族专擅司法体制。在贵族独掌司法权的情形下,案件发生后,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案件的处理全凭以国君为首的贵族根据特定形势的需要作出最后判决,这就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这样一种灵活机动、随时上下其手的司法模式,极其有利于维护宗法贵族统治秩序和保护贵族集团的利益。
而铸刑书刑鼎公布成文法,则否定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贵族专擅司法体制,正式开始打破这一传统秩序,贵族就再也不能像过去一样专横擅断,“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贵族司法权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如叔向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孔子说“民在鼎矣 ,何以尊贵”。二人都担心:铸刑书于鼎、让人民知道了成文法,会导致人民不尊敬长上 ,会导致“贵贱无序”。
其次,郑、晋两国铸刑书于鼎昭示了与礼治秩序彻底决裂的决心和勇气,也体现了改革者希望通过不易变更的铸鼎使“法治”这一新的社会控制模式能作为国家根本政治模式长期固定下来。
“我国自三代以来,纯以礼治为尚。”夏商周三代以来的社会,一般认为可以称之为 “礼治社会”。以鼎为代表的青铜礼器实际上就是当时礼乐制度的物化形态。鼎作为礼器,用于象征国家权力,用于祖先和神灵祭祀,用于标示贵族等级,是神器。现在把在贵族眼里等而下之的刑法铸刻在鼎上,使神圣的国鼎变成了区区“刑器”。这既是对礼乐秩序的贬低,也是对刑法地位的提升。从叔向和孔子的批评,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对礼制和礼教秩序的贬低,担心提升了刑法的地位会误导国人“弃礼而征于书”。
总而言之,宋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不但打击了传统贵族的司法特权,而且还否定了维护传统贵族利益的礼治秩序,自然会遭到保守势力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