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7日,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
2023年3月1日,公司出台2023年工资部分调整方案,载明,“100km/升油耗月统计(含空、重)高于34.5%,司机罚款500元;当月在车天数不足10天不享受工龄奖、考核奖,当月在车天数大于10天小于20天的,享受50%工龄奖、考核奖,当月在车天数满20天的,100%享受”等内容。
2023年3月,公司扣发徐某油耗罚款500元。
2023年4月,公司未向徐某发放考核奖和工龄奖并扣发徐某油耗罚款200元,共计1100元。
2023年4月24日,徐某向公司送达辞职信,载明“由于公司单方面调整工资和我不能接受的油耗考核,现被迫辞职”,并于同月27日交车。
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7755.13元。
法院认为
公司主张其出台的2023年工资部分调整方案及相关油耗奖惩制度系其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管理,并已在公司的运输群里公示,故徐某无权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案公司出台工资调整方案及相关油耗奖惩制度虽属公司经营管理范畴,但公司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流程,公司的上述制度虽已在公司运输群中公示,但制定过程未履行完整的民主程序,且油耗奖惩制度设置了对员工的罚款,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徐某以不能接受公司单方面调整工资和油耗考核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号:(2024)浙09民终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