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借他人资质证书开办诊所的情况,多数是由于本人没有相应资质,进而构成非医师行医和医疗机构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不管是不是自己开的处方,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郑州疾控观察
编辑:南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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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证给同学开诊所罚2万
案例一:某市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某口腔诊所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陆某在最近一年期间无诊疗记录。后在进一步调查时发现,该口腔诊所名义上由陆某开设,实际上由祝某经营和管理。
陆某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给祝某开设个体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管部门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在对一家医院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实际仅有1名医师在岗,有12名注册医师未到岗执业却下达医嘱、签署医学文书,还每月领取医院发放的“工资”。
经进一步调查,这12名医师与医院达成了“挂证”的口头协议,医院使用多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假借这些医师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甚至独立值班、抢救患者、签署死亡证明等,存在极大的医疗安全隐患。对此,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依法对医院及当事医师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某西医内科诊所现场巡查,发现一份《诊所合作协议》。通过调查确认:贾某某与吴某某签署《诊所合作协议》,贾某某将本人《医师执业证书》等租借给吴某某用以开办诊所,并担任该诊所的主要负责人,每月收取3000元报酬,协议约定租用期限10年。
贾某某将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出租给吴某某用以从事诊所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最终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借《医师执业证书》开诊所涉嫌非法行医
对于租借他人资质证书开办诊所的情况,多数是由于本人没有相应资质,进而构成非医师行医和医疗机构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实践中,“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主要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开办个体诊所还需要另行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仅在医疗机构执业满五年,并不具有个体行医资格,其擅自个体行医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师“挂证”风险大 将受到严惩
对于出租(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将依据《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罚。
《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01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有上述行为的,注销并回收《医师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证书。
02 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诊所负责人负责诊所的实际运营和医务人员管理,制定医疗活动运行规则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督导执行。诊所负责人和执业医师需要对本诊所的处方、病历质量负责,并与诊所经营者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医疗损害责任。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不管是不是自己开的处方,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在国家越来越严格整顿、规范、监管市场的形势下,每一个执业医师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合法合规,规范执业” 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每一位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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