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语堂-张倩茹

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可以理解为先出售专利技术与再投资两项业务,发生时如何交税,小编进行以下总结。
一、评估作价
根据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税处理
1、增值税
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行为,按“销售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缴纳增值税,目前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条件:
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持合同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后,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因此,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可以按规定申请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2、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1)应纳税额
(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适用税率
(2)纳税期限
①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5年内分期缴纳完成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对于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按照上述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入股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期可暂不纳税,可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3、印花税
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该协议原则上属于专利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当前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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