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发布了《合肥高新长宁社区德龙南侧道路及道路人慢工程“6•2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24日4时40分许,合肥高新区德龙南侧道路等道路及人慢工程项目长宁大道天桥工地,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在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桩孔洞口无防护措施,作业人员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涉事工程:合肥高新区德龙南侧道路等道路及人慢工程包括长宁大道天桥等19个路段人慢完善工程。该项目实际开始施工时间为6月23日,当天完成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人行天桥3根钻孔灌注桩施工。24日事发时正在进行长宁大道路中央的1根钻孔灌注桩施工,事发时项目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城创公司”)
施工承包单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公司”)
工程实施单位:中铁十局公司第三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第三分公司”)
监理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徽建设监理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安徽行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行远公司”)
许可证办理情况:2024年6月19日,高新城创公司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资料提交至安徽政务网,并将书面材料报送高新区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发现缺少农民工工资保函。6月21日,高新城创公司将资料补齐后,窗口工作人员完成审核,进入审批流程,6月24日下午,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事故发生经过6月24日4时40分许,汽车起重机操作员李*操作吊车将长约21米的钢筋笼放入桩孔内,唐*国、熊*勇(死者)分别在Z2#桩孔护筒东西两侧(图3),配合吊车将钢筋笼扶正,放入桩孔内,当钢筋笼吊筋吊环与钢护筒齐平时,唐*国将穿杠穿过钢筋笼的吊筋吊环,使钢筋笼悬吊定位在钢护筒上(图6)。熊*勇手持穿杠(图4)失稳头朝下栽落到桩孔内,唐*国在旁亲眼目睹事故发生。
事故现场位于高新区长宁大道与望江路交口南侧60米处,路中隔离带区域天桥的Z2#桩基础施工现场。Z2#桩孔直径1.2米、深23.5米。桩孔钢护筒高1.5米、壁厚12毫米,钢护筒高出地面0.3米(图5)。钢护筒上口边缘局部呈不规则明显变形状,桩孔内钢筋笼顶部与钢护筒底部位臵基本持平。钢筋笼顶部东西两侧分别有1根长约1.5米、直径Φ16螺纹钢筋(图6),钢筋吊环与钢护筒顶部齐平,两根吊筋分别通过卸扣卡环与上方吊车的钢丝绳吊索连接,其东侧的吊筋吊环内有1穿杠担在钢护筒上口,桩孔及钢护筒周围无安全警示标志。
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
熊*勇缺乏岗位安全意识,在无安全防护的桩基洞口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在将穿杠穿入钢筋笼吊筋吊环定位作业过程中,失稳坠落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安徽行远公司,未持有司索信号工操作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进行钢筋笼吊装司索岗位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仅口头交代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中铁十局公司,项目部对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约2、3小时,培训记录为15个学时,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对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从事起重吊装司索岗作业的行为失察;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无《建筑施工许可证》违规组织施工;桩孔及钢护筒周围无安全警示标志。
3.安徽建设监理公司,未审查出施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对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从事起重吊装司索岗作业的行为失察;对施工单位未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的行为失察;未制止施工单位无《建筑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的违规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飞,中铁十局第三分公司合肥高新区德龙南侧道路等道路及人慢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执行经理,统筹项目工作,未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黎*,安徽建设监理公司合肥高新区德龙南侧道路等道路及人慢工程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未制止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上述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
1.沈*峰,安徽行远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安徽行远公司合肥高新区德龙南侧道路等道路及人慢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高*,中铁十局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华东区域施工项目,包括安徽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中铁十局第三分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5.张*,中铁十局第三分公司合肥高新区德龙南侧道路等道路及人慢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其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1.安徽行远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铁十局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安徽建设监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