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也不能插队!安徽淮南,男子带女友去超市购物,却遇到老太太插队结账,且收银员正好是老人的女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男子被多次推搡后,一拳将收银员打倒在地,后收银员将男子诉至法院,索赔2.4万元,男子却说自己是忍无可忍才还手,有正当防卫要素,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八公山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周鸣比庞丽大9岁,两人是男女朋友,事发当天18时许,周鸣带着庞丽到超市购物,在结账时,因孙婷母亲鲍玲玲插队结账,周鸣、庞丽与收银员孙婷发生纠纷。
争执过程中,孙婷和鲍玲玲首先合力对周鸣进行推搡,周鸣想着好男不和女斗,于是便没有还手,庞丽见状认为周鸣受到欺负,便向前与孙婷进行相互踹打。
鲍玲玲、周鸣不想惹事,于是挡在中间,围观群众遂将庞丽和孙婷拉开,此后双方继续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鲍玲玲又对周鸣进行推搡,周鸣用右手频点孙婷胸前,并触及到胸部。
孙婷认为周鸣是占自己便宜,于是母女两人再次对周鸣进行推搡,周鸣一退再退,感觉忍无可忍,于是向前用右拳击打孙婷面部,将孙婷打倒在地。
此时,鲍玲玲与庞丽相互抓着对方的头发厮打在一起,场面顿时一片混乱,周边围满吃瓜群众,大家议论纷纷但却无人上前拉扯,后双方被超市保安拉开。
事发当天,孙婷被送往淮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外伤、鼻部软组织外伤,共计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7137元。
后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孙婷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眶内壁骨折,鼻部软组织外伤,误工期90日,护理期34日,营养期45日。
此后,警方经调查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周鸣、庞丽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鲍玲玲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孙婷认为,周鸣、庞丽在结账时与孙婷发生纠纷,对孙婷及其母亲进行殴打,致孙婷受伤昏迷倒地,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达到轻微伤,遂要求两人赔偿经济损失24297元。
周鸣、庞丽共同辩称:
1.本案纠纷主要原因是因孙婷母亲在超市结账时候插队,并且和母亲一起辱骂庞丽,进而先动手殴打庞丽,周鸣一直在拉架,但孙婷及其母亲一直在殴打庞丽,周鸣由于无法忍耐因此动手,周鸣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2.本案是孙婷先动手才引起的,双方负有同等责任,派出所对两被告处拘留11日,但是只对孙婷母亲处罚款400元,明显不公平,孙婷母女也应当被拘留。
3.孙婷诉请24297元明显过高,后期孙婷明显挂床,并未进行治疗,因此孙婷在扩大损失,该部分应由孙婷自行承担,望法院依法判决。
因双方各执一词,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职权从派出所调取双方产生纠纷整个过程的视频,孙婷对该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过该视频认为孙婷无过错。
两被告认为这起纠纷起因是孙婷母亲购物不排队、随意插队引起,前两次肢体冲突都是孙婷母亲先推搡庞丽,第三次发生肢体冲突是双方互相撕扯,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
孙婷面部的伤通过视频可以显示,是孙婷母亲与庞丽在撕扯中过失造成的,并非故意伤害造成的,本案不应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中,周鸣、庞丽到超市购物,在结账时因孙婷母亲插队,与孙婷发生纠纷,对孙婷进行殴打,致孙婷受伤住院治疗,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纠纷是因在结账排队时鲍玲玲插队导致,孙婷作为超市收银员,明知母亲鲍玲玲插队却并未制止,纵容其母亲插队,并与周鸣、庞丽发生肢体冲突,孙婷存在过错。
关于周鸣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依据孙婷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法院调取的视频录像、询问笔录。
证实周鸣对孙婷进行殴打行为时,并未受到来自孙婷的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侵害,因此法院对周鸣辩称系正当防卫不予采信。
关于周鸣、庞丽辩称警方对涉案双方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平,并认为孙婷母女也应当被拘留,本案审理的是双方健康权纠纷,两被告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公平,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法院认定孙婷在本案中承担30%责任,周鸣、庞丽连带承担70%责任,孙婷损失共计19254元,故判决周鸣、庞丽赔偿70%即134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