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过去的教师朋友发私信问我,他是2014年10月之前从公办学校的教师岗位主动辞职,然后到民办学校任职。他在2014年10月之前在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还能视同缴费年限吗?如果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来看,我认为是能视同缴费年限的。
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二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个人档案有明确、清楚的记载。
教师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主要的政策依据是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在这个文件中,有两个要点是需要高度重视的,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二是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目前我国的公办教师中,部分学校还存在两种身份的教师,一种是具有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公办教师;另外一种是编制外聘用的教师。
对于编制内的教师,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是从2014年10月开始计算,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如果编制外聘用的教师,从聘用开始学校就应当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开始计算,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如果是公办学校编制内的的教师,主动辞职,这种辞职是经过学校的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辞职手续的,这属于正常辞职的,辞职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累计计算。按照人事部人办函(1998)101号复函的规定精神,职工辞职或是辞退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但在2014年9月之前,其实部分地方早从1996开始,就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缴费试点。对于试点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在内,如果从公办学校辞职以后,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同的地方处理办法不完全相同。
我是1999年7月从机关辞职的,从1996年开始,也缴纳了机关事业单位老机保的养老保险,但我在重庆办理退休时,从四川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还是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重庆是也是按照个人档案的记载核定工龄,认定我1999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没有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而且在四川缴纳老机保的个人账户部分今年也全部退回了我本人。
由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享受的待遇标准有一定的差异,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间也存在比较大差异,所以视同缴费年限比实际缴费年限的含金量更高,在养老保险实施之前的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来讲实际上更有优势。
综上所述,公办学校的编制内教师,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从公办学校的编制内教师岗位辞职到民营办学校就业的,2014年10月之前在公办学校的工龄要计算,也属于国家承认的工龄,如果到民办学校以后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4年10月之前在公办学校的工龄要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属于编制外的教师,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要从缴纳养老保险之日开始计算缴费年限。